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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检定驾驶员:指于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空业、航空人员训练机构负责执行驾驶员年度技术考验及航路考验之人员。 二、驾驶员检定考试官:指受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民航局) 委讬办理航空人员术科检定之机关、团体 (以下简称受委讬之机关、团体) 推荐之检定驾驶员,经民航局评鉴资格能力合格后,负责执行驾驶员首次航空器型别术科检定之人员。 三、飞航机械员检定考试官:指受委讬之机关、团体推荐之教师飞航机械员,经民航局评鉴资格能力合格后,负责执行飞航机械员首次航空器型别术科检定之人员。 四、地面机械员检定考试官:指受委讬之机关、团体推荐之地面机械员,经民航局审核资格能力合格后,负责执行地面机械员术科检定之人员。 五、航空器维修厂、所维修员检定考试官:指受委讬之机关、团体推荐之地面机械员或维修员,经民航局审核资格能力合格后,负责执行航空器维修厂、所维修员术科检定之人员。 六、航空器签派员检定考试官:指受委讬之机关、团体推荐之航空器签派员,经民航局审核资格能力合格后,负责执行航空器签派员术科检定之人员。 第 3 条 办理驾驶员术科检定之机关、团体,应检附下列证明文件,申请民航局审查合格具有驾驶员检定作业能力并发给委讬检定证书后,始得执行检定工作: 一、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空业许可证或经核准办理驾驶员训练之航空人员训练机构许可证之影本。 二、合格之驾驶员检定考试官推荐名册 (如附表一) 。 三、具有或租用驾驶员术科检定作业所需相同航空器型别或模拟机、场所、设施及资料。 第 4 条 驾驶员检定考试官之资格条件如下: 一、飞航总年资十年以上,并依航空器类别区分如下: (一) 固定翼航空器驾驶员应有五年以上民航驾驶员年资,其中二年以上为民航正驾驶员年资。 (二) 直升机驾驶员应有三年以上民航驾驶员年资,其中二年以上为民航正驾驶年资。 二、曾任检定驾驶员年资一年以上。 三、飞航总时间: (一) 固定翼航空器驾驶员六千小时以上。但航空器总重未超过一万五千公斤者,所需飞航总时间得减为三千小时以上。 (二) 直升机驾驶员二千五百小时以上,其中直升机飞航总时间应为一千五百小时以上。 四、持有该航空器型别之驾驶员检定证。 五、二年内无飞航违规或民用航空法违规处分之记录者。 第 5 条 办理飞航机械员术科检定之机关、团体,应检附下列证明文件,申请民航局审查合格具有飞航机械员检定作业能力并发给委讬检定证书后,始得执行检定工作。 一、民用航空运输业许可证或经核准办理飞航机械员训练之航空人员训练机构许可证之影本。 二、合格之飞航机械员检定考试官推荐名册 (如附表二) 。 三、具有或租用飞航机械员术科检定作业所需相同航空器型别或模拟机、场所、设施及资料。 第 6 条 飞航机械员检定考试官之资格条件如下: 一、曾任飞航机械员年资三年以上。 二、飞航总时间二千小时以上,曾具有该机型之飞航机械员教师年资二年以上。 三、持有飞航机械员检定证。 四、二年内无飞航违规或民用航空法违规处分之记录者。 第 7 条 办理地面机械员术科检定之机关、团体,应检附下列证明文件,申请民航局审查合格具有地面机械员检定作业能力并发给委讬检定证书后,始得执行检定工作。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厂、所检定证书或地面机械员训练机构许可证之影本。 二、合格之地面机械员检定考试官推荐名册 (如附表三) 。 三、具有或租用足以实施地面机械员检定所需之场所、设施、装备及工具。 第 8 条 地面机械员检定考试官之资格条件如下: 一、航空器维修八年以上之实际工作经验。 二、国、内外大学或专科院校机械、电机或相关之工程学、科系毕业。 三、持有航空器机体维护、航空器发动机维护或航空器通信电子维护之地面机械员检定证五年以上者。 四、二年内无民用航空法违规处分之记录者。 第 9 条 办理航空器维修厂、所维修员检定之机关、团体,应检附下列证明文件,申请民航局审查合格具有航空器维修厂、所维修员检定作业能力并发给委讬检定证书后,始得执行检定工作: 一、航空器维修厂、所检定证书或地面机械员训练机构许可证之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