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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外交部处务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外交部 (以下简称本部) 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部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办理之。
  
  第 3 条
  
  本部依组织法之规定,设各司、处及委员会 (以下简称各单位) ,并得视业务需要,组设其他单位,由部长指派部内职员办理有关事务。
  
  第 4 条
  
  各司、处得视业务繁简,分科办事。
  
  第 5 条
  
  部长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 6 条
  
  本部因业务需要,设秘书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文稿之审阅、撰拟。
  
  二、本部各单位间共同业务之联系协调。
  
  三、部务会议及事务会议之准备、纪录、决议案之整理及分行事项。
  
  四、本部与总统府、行政院及其他机关间之联系、协调。
  
  五、部次长交办及指示宣达事项。
  
  主任秘书指挥、监督秘书处职员,处理前项事务。
  
  第 7 条
  
  参事掌理研拟本部法规计划方案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8 条
  
  亚东太平洋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对日本及韩国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对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汶莱、越南、寮国、高棉等国事务。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对澳大利亚、纽西兰、斐济、东加、诺鲁、吐瓦鲁、巴布亚纽几内亚、索罗门群岛、西萨摩亚、万那杜、吉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帛琉及其他太平洋诸岛国事务。
  
  四、第四科:主管有关对孟加拉、不丹、尼泊尔、斯里兰卡、印度、马尔地夫、缅甸等国与香港、澳门地区事务,亚太地区国际组织事务及亚太地区农渔业合作与渔船遇难事务。
  
  第 9 条
  
  亚西司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对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哈萨克、乌兹别克、土库曼、吉尔吉斯、塔吉克、亚美尼亚、亚塞拜然、乔治亚、蒙古等国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对沙乌地阿拉伯、约旦、巴林、阿拉伯联合大公国、阿曼、科威特、阿富汗、伊拉克、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卡达、叙利亚、土耳其、叶门等国及巴勒斯坦事务。
  
  第 10 条
  
  非洲司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对阿尔及利亚、贝南、布吉纳法索、蒲隆地、喀麦隆、维德角、中非共和国、查德、葛摩、刚果共和国、吉布地、埃及、赤道几内亚、加彭、几内亚、几内亚比索、象牙海岸、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利、茅利塔尼亚、模里西斯、摩洛哥、尼日、卢安达、塞内加尔、圣多美及普林西比、塞席尔、苏丹、多哥、突尼西亚、刚果民主共和国等国与西撒哈拉地区事务及非洲各项国际与区域性组织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对安哥拉、波札那、厄利垂亚、衣索比亚、甘比亚、迦纳、肯亚、赖索托、赖比瑞亚、马拉威、莫三比克、纳米比亚、奈及利亚、狮子山、索马利亚、南非共和国、史瓦济兰、坦尚尼亚、乌干达、尚比亚、辛巴威等国及非洲其他尚未独立地区事务。三、第三科:主管有关与非洲各国及未独立各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事务及本司综合性事务。
  
  第 11 条
  
  欧洲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对英国及其属地、国协组织、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希腊、赛普勒斯等国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对法国及其属地、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教廷、义大利、马尔他、摩纳哥、圣马利诺、安道尔等国事务。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对德国、奥地利、瑞士、列支敦斯登、瑞典、挪威、丹麦、冰岛、芬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塞尔维亚与蒙特内哥罗、斯洛维尼亚、克罗埃西亚、波士尼亚与赫塞哥维纳、马其顿、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国家事务。
  
  四、第四科:主管“对欧盟工作指导小组会议”实施计划之执行检讨与追踪、欧盟等欧洲区域性国际组织事务、欧洲通盘性政情研究及本司综合性事务。
  
  第 12 条
  
  北美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对美国之政治、学术、特权豁免、军事 (含国防科技事务) 及美国与中共关系之观察研究。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对美国之地方政务、邀访、文化交流及一般侨务事项。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对加拿大之政治、文教、商务、邀访事务及一般侨务事项、驻美、加各单位之一般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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