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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外交部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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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二科:主管电务行政及有关密码与密码通信装备之筹划、配置与视导等事项。
  
  第 22 条
  
  人事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组织编制、任免、迁调、考试、分发、任审及其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考核、奖惩、考绩 (成) 、训练、进修及其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待遇、福利、保险、退休、抚恤、人事资料及其他综合性事务。
  
  第 23 条
  
  会计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本部岁入岁出概 (预) 算、公务统计业务、主计人事及其他综合性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驻外单位经费核拨凭证审核事项。
  
  三、第三科:主管本部部内各项经费核拨与凭证审核、会计帐务及决算事项。
  
  四、第四科:主管本部国际组织活动、国际合作及机密预算之核拨及凭证审核事项。
  
  第 24 条
  
  研究设计委员会掌理本部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定事项。
  
  第 25 条
  
  法规委员会掌理本部组织法第二十条所定事项。
  
  第 26 条
  
  本部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7 条
  
  以本部名义对外行文,除经部长授权各单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须送请部次长决行。
  
  第 28 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29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各科意见不同时,由单位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部、次长核定之。
  
  第 30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31 条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以次长、主任秘书、司长、处长、会计长及各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出席人员得由部长随时指定之。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随时召开之。
  
  第 32 条
  
  本部各单位得随时自行召开业务会报。
  
  第 33 条
  
  本部职员应遵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尽忠职守。
  
  第 34 条
  
  为维护公务机密及国家安全,本部员工应遵守国家机密保护法暨其施行细则、事务管理手册文书处理部分 (文书保密) 及其他有关法令。
  
  第 35 条
  
  本部案卷、公务及款项,如有遗失或缺损,由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议处。
  
  第 36 条
  
  本部职员应按规定时间到部办公,须请假时,应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
  
  第 37 条
  
  本部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3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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