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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第二科:主管电务行政及有关密码与密码通信装备之筹划、配置与视导等事项。 第 22 条 人事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有关组织编制、任免、迁调、考试、分发、任审及其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考核、奖惩、考绩 (成) 、训练、进修及其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主管有关待遇、福利、保险、退休、抚恤、人事资料及其他综合性事务。 第 23 条 会计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主管本部岁入岁出概 (预) 算、公务统计业务、主计人事及其他综合性事务。 二、第二科:主管有关驻外单位经费核拨凭证审核事项。 三、第三科:主管本部部内各项经费核拨与凭证审核、会计帐务及决算事项。 四、第四科:主管本部国际组织活动、国际合作及机密预算之核拨及凭证审核事项。 第 24 条 研究设计委员会掌理本部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定事项。 第 25 条 法规委员会掌理本部组织法第二十条所定事项。 第 26 条 本部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7 条 以本部名义对外行文,除经部长授权各单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须送请部次长决行。 第 28 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29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各科意见不同时,由单位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部、次长核定之。 第 30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31 条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以次长、主任秘书、司长、处长、会计长及各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出席人员得由部长随时指定之。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随时召开之。 第 32 条 本部各单位得随时自行召开业务会报。 第 33 条 本部职员应遵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尽忠职守。 第 34 条 为维护公务机密及国家安全,本部员工应遵守国家机密保护法暨其施行细则、事务管理手册文书处理部分 (文书保密) 及其他有关法令。 第 35 条 本部案卷、公务及款项,如有遗失或缺损,由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议处。 第 36 条 本部职员应按规定时间到部办公,须请假时,应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 第 37 条 本部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3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