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1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务规程

[接上页]

  第 53 条
  
  调查科职掌如下:
  
  一调查案件之通知事项。
  
  二调查案件之洽询事项。
  
  三调查笔录之制作事项。
  
  四调查资料之处理事项。
  
  五调查事务之准备事项。
  
  六调查费用之报领事项。
  
  七研究发展考核事项。
  
  八长官交办事项。
  
  第 54 条
  
  调查科于委员指定期日后,应通知应受调查人或该管机关。期日有变更者亦同。
  
  第 55 条
  
  调查事项有向该管机关接洽或调查之必要者,调查科应尽速以电话或其他方法洽询之。
  
  第 56 条
  
  受调查人或其他关系人应询时,由书记官记录。通译、法警等有关人员并应到场办理辅助事务。
  
  调查笔录之制作参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第 57 条
  
  委员在会外调查案件,书记官应随同前往,办理一切辅助事务。如因办案需要,经配受委员报请委员长核可后,得增派人员随同办理。
  
  第 58 条
  
  调查所得之文书物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调查科暂行保管,连同调查笔录,一并移送于议事科。
  
  第 59 条
  
  调查科于实施调查前,应办妥必要之准备事项。
  
  第 60 条
  
  调查中所支费用,由书记官办理具领、保管、支付及报销。
  
  第 61 条
  
  总务科职掌如下:
  
  一公款出纳及保管事项。
  
  二事务规划事项。
  
  三公有厅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项。
  
  四本会安全维护、消防及卫生事项。
  
  五实物配给、劳工保险及员工福利事项。
  
  六司机、技工、工友之管理、训练、考核、奖惩事项。
  
  七财产物品之购置、保管、发给事项。
  
  八出版物之发行事项。
  
  九公务车辆管理事项。
  
  一○会议及集会场地之布置事项。
  
  一一案内重要文物之保管事项。
  
  一二公有财产之保管及财产目录、表册之编制事项。
  
  一三其他庶务事项。
  
  一四长官交办事项。
  
  第 62 条
  
  总务科支出款项均须取得正式收据,其因事实上不能取得者,由经手人员出具单据,经主管人员证明盖章。
  
  第 63 条
  
  总务科发给物品,以领物单为凭,并于点发后注明实发数目,每届月终汇订成册,以备稽核。
  
  第 64 条
  
  法警办理值勤、警卫及其他有关司法警察事务受委员长、委员、书记官长之指挥监督。并由调查科监督考核之。
  
  第 65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任免迁调之核拟事项。
  
  二铨叙案件之催转事项。
  
  三关于级俸、待遇标准签订事项。
  
  四关于差假勤惰之考查及奖惩核议事项。
  
  五考绩、考成之拟办及核转事项。
  
  六保险、退休、抚恤、资遣、救济案件之审拟及核转事项。
  
  七任免、迁调、奖惩、铨叙及考绩、考成之登记及人事资料之移转、保管事项。
  
  八员工福利之规划事项。
  
  九各项人事资料之整理、统计、编报事项。
  
  一○核发人事有关之证明事项。
  
  一一其他人事业务事项。
  
  一二长官交办事项。
  
  第 66 条
  
  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办人事管理事务,并受委员长之指挥监督。
  
  第 67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本会概算、预算及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经费流用及保留之申请事项。
  
  三岁入及经费收支会签事项。
  
  四零用金、物品及财产等之盘点事项。
  
  五收支凭证之审核、记帐凭证编制、付款凭单填发事项。
  
  六会计帐簿之登录、编造会计报表事项。
  
  七会计凭证簿籍、报表及会计档卷之保管事项。
  
  八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监验事项。
  
  九其他会计事项。
  
  一○长官交办事项。
  
  第 68 条
  
  会计主任,依法令主办岁计、会计事务,并受委员长之指挥监督。
  
  第 69 条
  
  统计室职掌如下:
  
  一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登记与整理事项。
  
  二统计报表之设计与编制事项。
  
  三各种统计资料之分析、应用与提供事项。
  
  四统计图表之制作事项。
  
  五统计规章刊物之辑录保管事项。
  
  六其他统计事项。
  
  七长官交办事项。
  
  第 70 条
  
  统计主任,依法令主办统计事务,并受委员长之指挥监督。
  
  第 71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法令之拟定事项。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其他政风事项。
  
  八长官交办事项。
  
  第 72 条
  
  政风室主任,依法令主办政风事务,并受委员长之指挥监督。
  
  第 73 条
  
  资讯室职掌如下:
  
  一本会业务资讯系统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本会业务资讯应用软体之开发、测试及执行事项。
  
  三电脑与周边设备之使用管理、操作及维护事项。
  
  四系统文件之保管及资料管制事项。
  
  五资讯作业机密及安全维护事项。
  
  六其他资讯处理事项。
  
  七长官交办事项。
  
  第 74 条
  
  资讯室主任,依法令主办资讯事务,受委员长之指挥监督。
  
  第 75 条
  
  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资讯室主办文稿,应经由书记官长送陈委员长核定。
  
  第 76 条
  
  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之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 77 条
  
  本会设人事评议委员会,依法评议本会所属人员之升迁、奖惩事项。人事评议事项依“本会人事评议委员会办事要点”办理。
  
  第 78 条
  
  本会案例要旨之编辑设案例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及工作人员由委员长就
  
  本会现职人员指定之。
  
  第 79 条
  
  本会设置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办理国家赔偿事件。
  
  前项赔偿事件依“本会国家赔偿事件处理要点”办理。
  
  第 80 条
  
  本规程陈送司法院核定后,发布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