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 53 条 调查科职掌如下: 一调查案件之通知事项。 二调查案件之洽询事项。 三调查笔录之制作事项。 四调查资料之处理事项。 五调查事务之准备事项。 六调查费用之报领事项。 七研究发展考核事项。 八长官交办事项。 第 54 条 调查科于委员指定期日后,应通知应受调查人或该管机关。期日有变更者亦同。 第 55 条 调查事项有向该管机关接洽或调查之必要者,调查科应尽速以电话或其他方法洽询之。 第 56 条 受调查人或其他关系人应询时,由书记官记录。通译、法警等有关人员并应到场办理辅助事务。 调查笔录之制作参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第 57 条 委员在会外调查案件,书记官应随同前往,办理一切辅助事务。如因办案需要,经配受委员报请委员长核可后,得增派人员随同办理。 第 58 条 调查所得之文书物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调查科暂行保管,连同调查笔录,一并移送于议事科。 第 59 条 调查科于实施调查前,应办妥必要之准备事项。 第 60 条 调查中所支费用,由书记官办理具领、保管、支付及报销。 第 61 条 总务科职掌如下: 一公款出纳及保管事项。 二事务规划事项。 三公有厅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项。 四本会安全维护、消防及卫生事项。 五实物配给、劳工保险及员工福利事项。 六司机、技工、工友之管理、训练、考核、奖惩事项。 七财产物品之购置、保管、发给事项。 八出版物之发行事项。 九公务车辆管理事项。 一○会议及集会场地之布置事项。 一一案内重要文物之保管事项。 一二公有财产之保管及财产目录、表册之编制事项。 一三其他庶务事项。 一四长官交办事项。 第 62 条 总务科支出款项均须取得正式收据,其因事实上不能取得者,由经手人员出具单据,经主管人员证明盖章。 第 63 条 总务科发给物品,以领物单为凭,并于点发后注明实发数目,每届月终汇订成册,以备稽核。 第 64 条 法警办理值勤、警卫及其他有关司法警察事务受委员长、委员、书记官长之指挥监督。并由调查科监督考核之。 第 65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任免迁调之核拟事项。 二铨叙案件之催转事项。 三关于级俸、待遇标准签订事项。 四关于差假勤惰之考查及奖惩核议事项。 五考绩、考成之拟办及核转事项。 六保险、退休、抚恤、资遣、救济案件之审拟及核转事项。 七任免、迁调、奖惩、铨叙及考绩、考成之登记及人事资料之移转、保管事项。 八员工福利之规划事项。 九各项人事资料之整理、统计、编报事项。 一○核发人事有关之证明事项。 一一其他人事业务事项。 一二长官交办事项。 第 66 条 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办人事管理事务,并受委员长之指挥监督。 第 67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本会概算、预算及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经费流用及保留之申请事项。 三岁入及经费收支会签事项。 四零用金、物品及财产等之盘点事项。 五收支凭证之审核、记帐凭证编制、付款凭单填发事项。 六会计帐簿之登录、编造会计报表事项。 七会计凭证簿籍、报表及会计档卷之保管事项。 八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监验事项。 九其他会计事项。 一○长官交办事项。 第 68 条 会计主任,依法令主办岁计、会计事务,并受委员长之指挥监督。 第 69 条 统计室职掌如下: 一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登记与整理事项。 二统计报表之设计与编制事项。 三各种统计资料之分析、应用与提供事项。 四统计图表之制作事项。 五统计规章刊物之辑录保管事项。 六其他统计事项。 七长官交办事项。 第 70 条 统计主任,依法令主办统计事务,并受委员长之指挥监督。 第 71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法令之拟定事项。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其他政风事项。 八长官交办事项。 第 72 条 政风室主任,依法令主办政风事务,并受委员长之指挥监督。 第 73 条 资讯室职掌如下: 一本会业务资讯系统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本会业务资讯应用软体之开发、测试及执行事项。 三电脑与周边设备之使用管理、操作及维护事项。 四系统文件之保管及资料管制事项。 五资讯作业机密及安全维护事项。 六其他资讯处理事项。 七长官交办事项。 第 74 条 资讯室主任,依法令主办资讯事务,受委员长之指挥监督。 第 75 条 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资讯室主办文稿,应经由书记官长送陈委员长核定。 第 76 条 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之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 77 条 本会设人事评议委员会,依法评议本会所属人员之升迁、奖惩事项。人事评议事项依“本会人事评议委员会办事要点”办理。 第 78 条 本会案例要旨之编辑设案例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及工作人员由委员长就 本会现职人员指定之。 第 79 条 本会设置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办理国家赔偿事件。 前项赔偿事件依“本会国家赔偿事件处理要点”办理。 第 80 条 本规程陈送司法院核定后,发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