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09
【法规编号】 37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常压液态罐槽车罐槽体检验及管理办法

[接上页]

  四、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装载常压液态物品罐槽车之新罐槽体,均应依下列规定装设防波板:
  
  (一) 防波板设于罐槽体内部与车辆行进之方向垂直。
  
  (二) 防波板面积为罐槽体断面积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三) 防波板位置应使罐槽体顶部中空部分之面积为罐槽体断面积之百分之二十以下。
  
  (四) 每柜装设之防波板间距不得大于一.五公尺。
  
  五、罐槽体得不依 CNS3591第 3.1.2节装设隔板分柜。
  
  六、装载常压液态危险物品罐槽车之罐槽体,均应装设紧急遮断阀、安全阀及通气阀之安全装置 (具备安全阀及通气阀两项功能及规格者得仅装设其中一种) 。但装载常压液态酸碱类危险物品之罐槽车罐槽体,得于罐槽体出口装设耐酸碱材质之塞阀或球阀,以替代紧急遮断阀,且得以装设通大气之球塞阀,以替代安全阀及通气阀。
  
  七、罐槽车之排卸口及装料口可装设于罐槽体之左、右两侧及后侧,相关阀之开关识别应依下列规定:
  
  (一) 在阀或旋塞浮雕开闭方向位置,以设具有同义文字标示开及关。
  
  (二) 阀或旋塞应具有易于辨别其开闭状态之构造或标示。但其开闭状态极易以目视辨别者,得于确认其开闭状态后,悬挂不易脱落之表示替代该状态之标示。
  
  八、设于罐槽体左、右两侧之排卸口及装料口,应装设于防止卷入装置 (护栏) 之内侧;设于罐槽体后侧之排卸口及装料口,应装设于保险杆及防止卷入装置 (护栏) 之内侧十公分以上。
  
  九、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装载常压液态危险物品之罐槽车应装设符合 CNS14402Z1049规范之防止驶离装置。但总重量八公吨以下之罐槽车不在此限。
  
  十、装载常压液态危险物品罐槽车之消声器后应装设防焰器或同等功能设备。但专用于装载常压液态非危险物品之罐槽车,不在此限。
  
  十一、罐槽体应装设收藏排卸软管之圆筒或方箱收藏设备。
  
  十二、罐槽体应于车辆左侧以外设置坚固工具箱,置放槽体之原阀、紧急遮断装置之阀及其他主要零件突出者。
  
  十三、装载水、水肥、鲜奶等液态物质之罐槽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办理新登检领照,其罐槽体应经检测合格。但清沟车、扫街车、消防车及洒水车不在此限。
  
  十四、全拖车不得装载危险物品。
  
  第 12 条
  
  办理框式、平板式车辆装载之罐槽体检验除依本办法相关规定外,均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适用对象:
  
  (一) 内容积 (水) 为二五○○公升至八○○○公升之罐槽体。
  
  (二) 于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方式向交通部许可之检验机构申请登记列管之八○○一公升至一五○○○公升之罐槽体;但截至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不再受理该等罐槽体检验,且该等罐槽体不得再架装于框式、平板式车辆使用。
  
  二、装置倾卸设备车辆装置罐槽体后整体车辆高度不得超过三.五公尺。
  
  三、罐槽体之装载固定:
  
  (一) 框式:于框架前、后、左、右四处以定位杆及F型插销固定 (定位杆及F型插销规格如附图一) 。
  
  (二) 平板式:于罐槽体脚座焊制固定座两片 (规格及焊制位置如附图二) ,以C型固定器联结卡车车台装设之下固定座固定 (座位规格如附图二、固定方式如附图三) 或比照框式之固定方式。
  
  四、排卸口:设于罐槽体左右两侧、顶部、底部或后端。
  
  五、罐槽体稳固检验:
  
  (一) 框式:罐槽体与车身定位处。定位杆及F型插销应无锈蚀,并不至前后左右移动。
  
  (二) 平板式:上、下固定座及固定器应无锈蚀,并应充分旋紧。
  
  六、罐槽体由国外制造进口者,得检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委由经许可之检验机构其所属之检验场所申请检验。
  
  七、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制或使用中之罐槽体应经检验合格。
  
  第 13 条
  
  装载常压液态非危险物品罐槽车之罐槽体,每五年应经检验机构定期检验一次。
  
  装载常压液态危险物品罐槽车之罐槽体,应依下列规定经检验机构定期检验:
  
  一、未满十五年之罐槽体每三年应检验一次。
  
  二、十五年以上未满二十年之罐槽体每二年应检验一次。
  
  三、满二十年以上之罐槽体每一年应检验一次。
  
  经公路监理机关、警察机关或检验机构等发现有安全之虞之罐槽体,公路监理机关应通知该罐槽车实施临时检验。
  
  第 14 条
  
  检验合格之罐槽体,检验机构应发给检验合格证明书、检验纪录表及识别标识,并应于检验合格之罐槽体前端板右上方黏贴罐槽体检验合格识别标识。
  
  前项合格证明书之格式有二,属架装固定式罐槽体者,其格式如附件一;属框式、平板式车辆装载之罐槽体者,其格式如附件二,均应以黄色二百磅以上西道林纸制作 (长 13 公分乘以宽 9公分)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