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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民用航空器音量之测定依据国际标准组织 (ISO)三八九一号规定之有效觉察音量测量法 (EPN, Effective Perceived Noise) 、A 权最大音量 (A-weighting Maximum Noise Level)或噪音曝露位准 (SEL,Sound Exp-osure Level)评定之。单位分别为 EPN分贝 (EPNdB)、LAmax 分贝(LAmaxdB)及 SEL分贝 (SELdB)。 第 3 条 中华民国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前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次音速喷射飞机之噪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起飞重量│大于或等于二七│小于或等于三四│介于三四、○○○公│ ││二、○○○公斤││斤重至二七二、○○│ │测点│重│、○○○公斤重│○公斤重之间│ ├────┼───────┼───────┼─────────┤ │进场音量│108 │102 │91.83+6.64 log M│ ├────┼───────┼───────┼─────────┤ │横向音量│108 │102 │91.83+6.64 log M│ ├────┼───────┼───────┼─────────┤ │起飞音量│108 │93│67.56+16.61log M│ ├────┼───────┴───────┴─────────┤ │备注│1.进场音量测量点:从跑道头向内三○○公尺 (即着陆点│ ││) 起,三度下滑角,一二○公尺 (三九五尺) 垂直高度│ ││位置点,即自跑道头向外延伸二、○○○公尺位置。│ ││2.横向音量测量点:飞机起飞点位置之横面,距跑道中心│ ││线六五○公尺之平行位置。│ ││3.起飞音量测量点:从飞机开始滑行点起,自跑道中心线│ ││向外延伸至六.五公里之位置。│ ││4.单位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飞重量 (千公斤重) 。│ └────┴─────────────────────────┘ 第 4 条 中华民国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前曾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并在中华民国七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后重行修改其机型设计之次音速喷射飞机之噪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测│引│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量介于上、│ ││擎│量之上│大于或等│量之下│小于或等││ ││数│限值 (│于上限值│限值 (│于下限值│下限值间之噪音管│ ││目│公斤重│之噪音管│公斤重│之噪音管││ │点││) │制标准│) │制标准│制标准│ ├─┼─┼───┼────┼───┼────┼────────┤ │进││二八○│108 │三五、│101 │89.03+7.75 log M│ │场││、○○││○○○│││ │音││○│││││ │量│││││││ ├─┼─┼───┼────┼───┼────┼────────┤ │横││四○○│106 │三五、│97│83.87+8.51 log M│ │向││、○○││○○○│││ │音││○│││││ │量│││││││ ├─┼─┼───┼────┼───┼────┼────────┤ │起│二│三二五│104 │四八、│93│70.62+13.29 logM│ │飞│具│、○○││三○○│││ │音│以│○│││││ │量│下││││││ │├─┼───┼────┼───┼────┼────────┤ ││三│三二五│107 │三四、│93│介于三四、○○○│ ││具│、○○││○○○││至六六、七二○公│ │││○││││斤重间为 67.56+1│ │││││││6.61log M ,介于│ │││││││六六、七二○至三│ │││││││二五、○○○公斤│ │││││││重间为 73.62+13.│ │││││││29 log M│ │├─┼───┼────┼───┼────┼────────┤ ││四│三二五│108 │三四、│93│介于三四、○○○│ ││具│、○○││○○○││至一三三、四五○│ ││以│○││││公斤重为 67.56+1│ ││上│││││6.61 log M,介于│ │││││││一三三、四五○至│ │││││││三二五、○○○公│ │││││││斤重为 74.62+13.│ │││││││29 logM 。│ ├─┼─┴───┴────┴───┴────┴────────┤ │备│1.各音量测量点同第三条备注 1.、2.、3. 。│ │注│2.单位为 EPNdB,M代表最大起飞重量 (千公斤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