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2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标准

[接上页]

  └─┴────────────────────────────┘
  
  第 5 条
  
  中华民国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后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次音速喷射飞机之噪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测│引│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量介于上、│
  
  ││擎│量之上│大于或等│量之下│小于或等││
  
  ││数│限值 (│于上限值│限值 (│于下限值│下限值间之噪音管│
  
  ││目│公斤重│之噪音管│公斤重│之噪音管││
  
  │点││) │制标准│) │制标准│制标准│
  
  ├─┼─┼───┼────┼───┼────┼────────┤
  
  │进││二八○│105 │三五、│98│86.03+7.75 log M│
  
  │场││、○○││○○○│││
  
  │音││○│││││
  
  │量│││││││
  
  ├─┼─┼───┼────┼───┼────┼────────┤
  
  │横││四○○│103 │三五、│94│80.87+8.51 log M│
  
  │向││、○○││○○○│││
  
  │音││○│││││
  
  │量│││││││
  
  ├─┼─┼───┼────┼───┼────┼────────┤
  
  │起│二│三八五│101 │四八、│89│66.65+13.29 logM│
  
  │飞│具│、○○││一○○│││
  
  │音│以│○│││││
  
  │量│下││││││
  
  │├─┼───┼────┼───┼────┼────────┤
  
  ││三│三八五│104 │二八、│89│69.65+13.29log M│
  
  ││具│、○○││○○○│││
  
  │││○│││││
  
  │├─┼───┼────┼───┼────┼────────┤
  
  ││四│三八五│106 │二○、│89│71.65+13.29log M│
  
  ││具│、○○││二○○│││
  
  ││以│○│││││
  
  ││上││││││
  
  ├─┼─┴───┴────┴───┴────┴────────┤
  
  │备│1.各音量测量点除横向平行距离为四五○公尺外,其余同第三条│
  
  ││备注 2.、3. 。│
  
  │注│2.单位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飞重量 (千公斤重) 。│
  
  └─┴────────────────────────────┘

  
  第 6 条
  
  螺旋桨飞机依其最大起飞重量及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时间,噪音管制标准如下:
  
  一、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最大起飞重量五、七○○公斤重以上螺旋桨飞机之噪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测│起飞重量大于或等│起飞重量小于或等│起飞重量介于三四、○│
  
  ││于三八四、七○○│于三四、○○○公│○○公斤重与三八四、│
  
  │点│公斤重│斤重│七○○公斤重之间│
  
  ├─┼────────┼────────┼──────────┤
  
  │进│105 │98│87.83+6.64 logM │
  
  │场││││
  
  │音││││
  
  │量││││
  
  ├─┼────────┼────────┼──────────┤
  
  │横│103 │96│85.83+6.64 logM │
  
  │向││││
  
  │音││││
  
  │量││││
  
  ├─┼────────┼────────┼──────────┤
  
  │起│起飞重量大于或等│起飞重量小于或等│起飞重量介于三四、○│
  
  │飞│于三五八、九○○│于三四、○○○公│○○公斤重与三五八、│
  
  │音│公斤重│斤重│九○○公斤重之间│
  
  │量├────────┼────────┼──────────┤
  
  ││106 │89│63.56+16.61 logM│
  
  ├─┼────────┴────────┴──────────┤
  
  │备│1.各音量测量点除横向平行距离为四五○公尺外,其余同第三条│
  
  ││备注 2.、3. 。│
  
  │注│2.单位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飞重量 (千公斤重) 。│
  
  └─┴────────────────────────────┘

  
  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申请原型机适航证书之最大起飞重量五、七○○公斤重以上螺旋桨飞机之噪
  
  音管制标准如下表:
  
  
┌─┬─┬───┬────┬───┬────┬────────┐
  
  │测│引│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起飞重量│起飞重量介于上、│
  
  ││擎│量之上│大于或等│量之下│小于或等││
  
  ││数│限值 (│于上限值│限值 (│于下限值│下限值间之噪音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