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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 (以下简称参谋本部) 处理事务,依本细则之规定,本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参谋本部设联合作战训练及准则发展室、人事参谋次长室、情报参谋次长室、作战及计划参谋次长室、后勤参谋次长室、通信电子资讯参谋次长室、军务办公室等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分别掌理本条例及本细则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联合作战训练及准则发展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三军联合作战训练之督考与指导事项。 二三军联合作战演训训令及计划、想定 (含政治作战) 之审查与督考事项。 三国军军事准则发展政策指导及作战研究事项。 四三军联合作战准则编审指导计划之订定、印颁与运用事项。 五国军战术、技术督察政策之规划与督导实施事项。 六重大飞行安全、航行安全、地面安全与装备安全事件之覆查事项。 七提供建军备战及资源分配有关联合作战训练之需求建议事项。 八审查军种关于联合作战训练之需求事项。 九三军联合训练基地指挥部之督导与管制事项。 一○三军联合作战战力评鉴事项。 一一作战时纳编指挥中心作业,督导三军联合作战,协助实施战果评估及作战检讨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联合作战训练、准则发展及战术、技术督察事项。 第 5 条 人事参谋次长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人事战备之规划、督导与执行,并负责人事指参运筹管理资讯系统之发展事项。 二、提供建军备战及资源分配有关人事方面之需求事项。 三、人事判断、作战计划人事附件 (计划) 之规划,战时兵员补充及各项人事作业事项。 四、参谋本部及所属机构、部队人力运用之管制与督导事项。 五、参谋本部及所属机构、部队人事经管业务之执行事项。 六、参谋本部及所属机构、部队聘雇人员之管理与督导事项。 七、人事勤务计划及作业规定、程序之规划事项。 八、参谋本部及所属机构、部队军人抚恤、保险、军墓及军邮等留守业务之督考事项。 九、国军人员休假、请假及军人婚姻规定之作业与执行事项。 十、国防人力移转培训、干部终身学习业务之规划、督导与执行事项。 十一、国军退除业务暨退除给与核算、核发之督导与执行事项。 十二、特种人员之处理事项。 十三、兵籍与学籍资料管理之督导与执行事项。 十四、国军招募策略、文宣策划督导与执行及招募资讯系统与网路维护管理事项。 十五、军事院校联合招生与甄试升学军校招生作业事项。 十六、慈湖大溪陵寝管理处之督导与管理事项。 十七、国军人事业务建案作战需求审议事项。 十八、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第 6 条 情报参谋次长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情报政策制度之规划与核议事项。 二、国军情报施政计划与预算之汇编及审核事项。 三、国军情报教育、训练政策之规划、督导执行与情报准则之编修及订定事项。 四、军事反情报 (伪装、欺敌、电讯、电子谋略) 业务事项。 五、军事情报、国际情报搜集、整备、研析、运用、指导之政策、计划之规划与督导执行,军事战略情报之搜研、运用及提供事项。 六、军事外交、情报合作、交换计划之规划与执行及礼宾连络、传译相关事项。 七、兵要、气象、目标、询问、影像情报与测量、制图业务政策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八、国防部对外工作指导会报秘书事项。 九、军事情报资讯作业政策之研订与发展事项。 十、情报资料处理与管理及全般资讯作业管制事项。 十一、情报战备之规划、督导与执行,并负责情报指参运筹管理资讯系统之发展事项。 十二、国军演训反想定之汇编与指导事项。 十三、国军战略情报判断、作战计划情报附件 (计划) 之规划与战时各项情报作业事项。 十四、国军情报部队、机构编装需求、人事与预算之建议事项。 十五、军事情报局、电讯发展室、联合情研中心之督导与管理事项。 十六、国军情报装备建案作战需求审议事项。 十七、其他有关情报事项。 第 7 条 作战及计划参谋次长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防卫作战战略构想与指导,相关作战政策之规划与指导事项。 二、联合防卫作战计划之规划事项。 三、台澎防卫作战国军战备规定之策订事项。 四、作战序列、兵力部署之规划事项。 五、禁制、限制海域、空域、国防工事设施方针之策订及作战工程作需文件之核议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