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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渔船船员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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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收获其他单位紧急通报时。
  
  (四) 收获气象恶劣变化之电讯时。
  
  (五) 收获岸台或其他船台非本船之通报,且可能影响本船安全之电码时。
  
  七船长临时指定办理之事项。
  
  八不得与非指定连络单位通信,但为作业及航行安全关系必须与我方其他岸台或船台通信而经船长指示或许可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有关电信事项。
  
  未配置电信员之渔船,其职务由受过相关电信训练之干部船员兼任。
  
  第 29 条
  
  普通船员应受船长及有关干部船员之监督指挥,从事各项作业。
  
  第 30 条
  
  船员应遵守国际标准之相关规定,执行航行当值、轮机当值及电信当值事宜。
  
  第 31 条
  
  船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经营渔业或利用出海作业机会违法从事非渔业行为。
  
  二重领、冒用、转借渔船船员手册或干部船员执业证书。
  
  三出海作业期间,聚众要挟怠工、罢工或故意损毁渔船、渔具。
  
  四擅离职守或假期届满延不回船。
  
  五缺乏团结或苛索代价,致友船遇难或被劫持。
  
  六出海作业时,侵害其他国家经济海域,或擅在中央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作业之海域捕捞水产生物,或擅自捕捞中央主管机关禁止捕捞之水产生物。
  
  七其他违反法令或本规则规定者。
  
  第 32 条
  
  干部船员应依规定,对作业渔区、渔获情形、海况及有关渔业调查等事项,逐日详实记载。
  
  第 33 条
  
  渔船船员手册、干部船员执业证书之收回事项,必要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委讬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
  
  第 34 条
  
  本规则有关之渔船船员手册、干部船员执业证书、切结书及申请书表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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