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15
【法规编号】 37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遴派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 (以下简称本通则) 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名额,除七星及琉公二农田水利会由台北市政府核定外;其余农田水利会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核定前项会务委员名额时,应依各该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灌溉排水面积大小,参酌下列原则核定之:
  
  一面积未满五千公顷者十五名。
  
  二面积五千公顷以上未满一万公顷者十七名。
  
  三面积一万公顷以上未满二万公顷者十九名。
  
  四面积二万公顷以上未满三万公顷者二十一名。
  
  五面积三万公顷以上未满四万公顷者二十三名。
  
  六面积四万公顷以上未满五万公顷者二十五名。
  
  七面积五万公顷以上未满六万公顷者二十七名。
  
  八面积六万公顷以上未满七万公顷者二十九名。
  
  九面积七万公顷以上者三十一名。
  
  第 3 条
  
  农田水利会应依事业区域内灌溉系统划分区域,拟定各分区应遴派具会员资格会务委员名额,并同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会务委员名额,于每届任期届满三个月前,除七星及琉公二农田水利会层报台北市政府核定后公告外;其余农田水利会层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之。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直辖市建设局或县 (市) 政府办理有关初选作业,得请各农田水利会协助办理。
  
  第 5 条
  
  登记参加农田水利会会长或会务委员之遴选候派者,不得为会务委员初选或复审小组之成员。同一人不得同时登记参加农田水利会会长及会务委员候派人。
  
  第 6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应于每届任期届满六十日前或补遴派十日前,公告会务委员遴派有关事宜,并将公告函送各农田水利会张贴。
  
  第 7 条
  
  具会员资格会务委员之遴选以公开受理登记方式为之,其遴派作业程序如下:
  
  一农田水利会主管机关为县 (市) 政府者,由县 (市) 政府成立会务委员初选小组,按分区名额加倍遴选,报中央主管机关复审后办理核派。
  
  二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设局依农田水利会别成立会务委员初选小组,按分区名额加倍遴选,报台北市政府复审后办理核派。
  
  三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者,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处,依农田水利会别成立会务委员初选小组,按分区名额加倍遴选,再由中央主管机关复审后办理核派。
  
  第 8 条
  
  前条第一款之初选小组,由县 (市) 长或其指定人员为召集人;其成员如下:
  
  一县 (市) 长或其指定人员。
  
  二县 (市) 政府建设局 (工务局) 二人。
  
  三县 (市) 政府法制室一人。
  
  四农田水利会三人。
  
  前条第二款之初选小组之成员如下:
  
  一台北市建设局二人 (含召集人) 。
  
  二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有关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各一人。
  
  三农田水利会三人。
  
  前条第三款之初选小组之成员如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处二人 (含召集人) 。
  
  二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有关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各一人。
  
  三农田水利会三人。
  
  第 9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及县 (市) 之会务委员初选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审查会务委员候派人之证件及资料,并就符合资格者依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评分。
  
  二将审查评分结果,依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核定名额按分区得分高低排列名次加倍遴选。
  
  第 10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办理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遴选资格之复审,应成立会务委员复审小组,在中央由中央主管机关七人 (含召集人) 组成;在台北市政府由建设局三人 (含召集人) 、法规委员会一人、中央主管机关一人组成。
  
  前项复审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复审初选小组所送会务委员之资格及评分。
  
  二依各会之分区就资格符合者所得评分高低,按各会及分区之核定名额,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核派。
  
  第 11 条
  
  会员年满二十三岁,已为拟登记候派农田水利会之会员一年以上,具有国民小学毕业且曾任农田水利会职员、会员代表、会务委员、水利小组长或班长工作三年以上或国民中学 (含初级中学) 以上学校毕业者,得登记为候派人。
  
  法人为农田水利会之会员者,得指定代表一人参与登记为候派人。
  
  第 12 条
  
  申请登记参加会务委员候派者,应于公告登记期间,填具申请书,检附下列证件,向该农田水利会办理登记,证件不齐或逾期提出者,均不予受理:
  
  一身分证。
  
  二学历、经历证件。
  
  三会员年资证明文件。
  
  四耕地所有权状或土地登记簿誊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