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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 (以下简称本通则) 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名额,除七星及琉公二农田水利会由台北市政府核定外;其余农田水利会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核定前项会务委员名额时,应依各该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灌溉排水面积大小,参酌下列原则核定之: 一面积未满五千公顷者十五名。 二面积五千公顷以上未满一万公顷者十七名。 三面积一万公顷以上未满二万公顷者十九名。 四面积二万公顷以上未满三万公顷者二十一名。 五面积三万公顷以上未满四万公顷者二十三名。 六面积四万公顷以上未满五万公顷者二十五名。 七面积五万公顷以上未满六万公顷者二十七名。 八面积六万公顷以上未满七万公顷者二十九名。 九面积七万公顷以上者三十一名。 第 3 条 农田水利会应依事业区域内灌溉系统划分区域,拟定各分区应遴派具会员资格会务委员名额,并同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会务委员名额,于每届任期届满三个月前,除七星及琉公二农田水利会层报台北市政府核定后公告外;其余农田水利会层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之。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直辖市建设局或县 (市) 政府办理有关初选作业,得请各农田水利会协助办理。 第 5 条 登记参加农田水利会会长或会务委员之遴选候派者,不得为会务委员初选或复审小组之成员。同一人不得同时登记参加农田水利会会长及会务委员候派人。 第 6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应于每届任期届满六十日前或补遴派十日前,公告会务委员遴派有关事宜,并将公告函送各农田水利会张贴。 第 7 条 具会员资格会务委员之遴选以公开受理登记方式为之,其遴派作业程序如下: 一农田水利会主管机关为县 (市) 政府者,由县 (市) 政府成立会务委员初选小组,按分区名额加倍遴选,报中央主管机关复审后办理核派。 二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设局依农田水利会别成立会务委员初选小组,按分区名额加倍遴选,报台北市政府复审后办理核派。 三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者,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处,依农田水利会别成立会务委员初选小组,按分区名额加倍遴选,再由中央主管机关复审后办理核派。 第 8 条 前条第一款之初选小组,由县 (市) 长或其指定人员为召集人;其成员如下: 一县 (市) 长或其指定人员。 二县 (市) 政府建设局 (工务局) 二人。 三县 (市) 政府法制室一人。 四农田水利会三人。 前条第二款之初选小组之成员如下: 一台北市建设局二人 (含召集人) 。 二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有关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各一人。 三农田水利会三人。 前条第三款之初选小组之成员如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处二人 (含召集人) 。 二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有关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各一人。 三农田水利会三人。 第 9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及县 (市) 之会务委员初选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审查会务委员候派人之证件及资料,并就符合资格者依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评分。 二将审查评分结果,依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核定名额按分区得分高低排列名次加倍遴选。 第 10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办理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遴选资格之复审,应成立会务委员复审小组,在中央由中央主管机关七人 (含召集人) 组成;在台北市政府由建设局三人 (含召集人) 、法规委员会一人、中央主管机关一人组成。 前项复审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复审初选小组所送会务委员之资格及评分。 二依各会之分区就资格符合者所得评分高低,按各会及分区之核定名额,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核派。 第 11 条 会员年满二十三岁,已为拟登记候派农田水利会之会员一年以上,具有国民小学毕业且曾任农田水利会职员、会员代表、会务委员、水利小组长或班长工作三年以上或国民中学 (含初级中学) 以上学校毕业者,得登记为候派人。 法人为农田水利会之会员者,得指定代表一人参与登记为候派人。 第 12 条 申请登记参加会务委员候派者,应于公告登记期间,填具申请书,检附下列证件,向该农田水利会办理登记,证件不齐或逾期提出者,均不予受理: 一身分证。 二学历、经历证件。 三会员年资证明文件。 四耕地所有权状或土地登记簿誊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