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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1]21号
【颁布时间】 2001-05-22
【实施时间】 200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3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驻盟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30日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财政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事业单位性质不明确或者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生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所附表三)。
  
  (四)对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工作人员,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各部门(厅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仍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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