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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1]21号
【颁布时间】 2001-05-22
【实施时间】 200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3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平均43元,二类区平均86元,三类区平均172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每月160元至320元(详见附表二)。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自治区将根据中央核定的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数和各类区平均标准核拨补助资金。
  
  三、实施时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200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调入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人员,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艰苦边远地区的,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呼和浩特市郊区,仍按原郊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四)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以及赤峰市红山区可比照一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具体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自行研究决定。如比照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五)自治区和盟市各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比照当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另行规定。
  
  五、组织领导和审批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各部门(厅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仍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事宜,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统计表》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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