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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财政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以及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其它有关政策问题 (一)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比照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如符合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的,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本方案所指退职人员,仅限于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发给退职费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上述各部门(厅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工作,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统计表》和离退休费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财政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政策倾斜,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津贴类别 我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家批准的实施范围执行,即此次国家批准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艰苦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类(具体地区范围和类别见附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