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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1994-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幕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反馈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及有关平衡表(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由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修改预算草案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对预算草案进行表决前,先对列入会议议程的预算草案修正案进行表决。预算草案修正案如获通过,再对修改后的预算草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对省本级预算草案可以作出批准、原则批准的决定。预算草案未获大会通过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原则批准预算草案的,应当同时责成省人民政府对预算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在会后一个月内将修改内容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于当年第三季度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第三十七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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