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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不服如何处理的问题。 当事人对重新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销的条件,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裁决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关于仲裁裁决超出申请人的请求应如何处的科问题 仲裁庭应当严格按照申请人的请求(包括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仲裁,除合同无效的情形外,仲裁庭的裁决结果一般不应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否则,当事人有权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规定,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法院认定确属超裁的,应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如超裁部分与裁决是可分的,法院可部分撤销。 十一、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的决定不服,申请法院撤销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庭作出的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的决定书不属于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要求撤销该决定书的申请,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十二、关于仲裁机构通过公告送达仲裁文书的效力的问题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或其他文书,应当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对于经采用合理方式无法送达的,仲裁机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仲裁机构应区分受送达人系国内当事人还是境外当事人,分别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刊和向境外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要求受送达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限,国内当事人不少于30日,境外当事人不少于60日。 十三、关于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若干问题 (一)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文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由其本人签章的申请书; 2、已生效的裁决书正本; 3、仲裁协议或者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4、由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已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的证明。仲裁机构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出具公告期限届满且裁决已视为送达的证明。对于尚未送达、或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送达、或公告送达期限尚未届满的裁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有予受理。 (二)关于申请执行的受理法院 当事人就国内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我院关于国内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就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受理。 (三)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即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自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当事人超过上述期限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四)关于申请执行裁决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如何处理的问题。 1、当事人一方申请撤销裁决且已为法院受理,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对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执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要求撤销裁决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不影响法院的执行。相关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3、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出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执行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4、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属实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属实,认为应当不予执行的,应报高级法院审查。高级法院同意不予执行的,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待最高法院批复同意后,方可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十四、附则 (一)本意见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原1996年1月11日沪高法(1996)3 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仲裁委员会工作协调讨论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原纪要)停止执行。 (二)对于本意见执行之前仲裁机构已受理的仲裁案件或当事人已向法院申请 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原纪要予以处理。原纪要未作规定,应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