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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建设工程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的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可按施工合同造价的1.5%给予奖励(同时获得多项质量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单项工程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建设单位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承诺;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合同价格和工程结算造价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最高报价、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可能造成投资扩大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召集相关部门现场办公会确认,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报发改部门批准。扩大投资规模超过概算投资10%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发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增加投资部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十一、加强对外来企业的备案管理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外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施工企业,除列入名录外,一般应取得市建设局颁发的《汕头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证明》。市建设局应加强对备案企业的条件审查。 十二、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管理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建造师(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撤换的; (四)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被任命为建造师(项目经理)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 (八)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三、建立“黑名单”制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市场主体的从业活动。参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制订本市的实施办法。对招标投标过程存在设置门槛、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情形的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建设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外,还应将相关建设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进行记录和公布,视情节轻重设定6个月到3年的公布期,限制其参与本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必须拒绝在“黑名单”公布期内的单位参与其招标项目的活动。 十四、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 (一)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超过5000万元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开标时到场(如有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资格预审时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资格预审不予通过)。 (二)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设立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的行为发生。 (三)加强工程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管理。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 (四)采取最低价评标法中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0%,但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的中标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不作相应提高。 (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机械设备配置情况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