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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府[2009]85号
【颁布时间】 2009-04-28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六)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招标投标过程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
  
  (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合同执行情况和项目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确保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八)政府投资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建立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定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和需要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项目,及时通报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活动和受理的投诉及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为精简机构,统一管理,建议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与委员会实行两个机构一套人马。
  
  十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项施工合同预算价在6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依照本《意见》进行公开招标。
  
  十六、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特区范围按《条例》和本《意见》执行;特区范围外的,按本《意见》执行,在不违反国家、省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参照《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
  
  十七、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市、区(县)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十八、本《意见》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市发改局、建设局和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汕市计[200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优化“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 “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 进行如下优化: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采用“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进行评标的,明确以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或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价,减去文明安全措施费,作为评标的计算基数P,并约定评标委员会投票的浮动幅度和投标人报价的有效范围。财政性投资建设的项目,下浮幅度为5%-10%。
  
  二、将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委员会投票浮动幅度按评标委员会人数等分成若干份,每份对应的数值为一个系数,再设定若干号码球与这些系数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评标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通过抽取机随机抽取号码球(号码球确认后重新放回号码机,与剩余的号码球一起供其他成员抽取),其号码球对应的系数即为该成员选定的系数。除去各成员选定报价系数中的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计算其平均数,再将所得的平均数值乘以P得出X。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在有效投标报价中除去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计算其平均数为Y。
  
  四、取X和Y的平均值为Z,则Z为定标标准值。取投标报价中低于(含等于)Z值,且最接近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当低于Z的投标人不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人数时,则从高于Z且最接近者依次选取。
  
  在评审过程中,若投标人报价超越招标文件约定范围的,则不列入计算。若出现多人并列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通过上述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后,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加上文明安全措施费,确定中标价,该中标价为招标工程的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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