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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4-28
【实施时间】 2009-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接上页]

  收储中心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统收统保,年度项目合并计算,按3000万元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暂定1年)
  
  收储中心实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回迁房项目,按程序委托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建工企业和物业公司建设与服务。
  
  (二)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棚户区及危旧房占地实行划拨,其中工业用地、空地、耕地实行出让,出让土地的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在土地出让时扣除。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免;属经营性收费的减半。
  
  (三)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随报随返。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回迁居民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凭开发建设单位和拆迁公司提供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随到随返。回迁房主体封顶前,逐层平均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主体封闭前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回迁房配套工程预留10%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比例逐项返回。可提前支付回迁房办理产权所需费用,最高支付比例8%,办理产权后再返还2%。
  
  (四)给予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由原来120平方米增至144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免征契税;房屋拆迁人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公交、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
  
  应由政府承担的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
  
  (六)给予棚户区及危旧房被拆迁人的优惠政策。
  
  1.房屋安置。拆迁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实行“拆一还一”政策,不找差价。在安置户型49、54、64平方米以内增加的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建筑成本,分别按高层和多层,交纳增加面积款,房屋偿还的面积和新增加的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实行“拆一补一”,按规定不足49、54、64平方米享受补到49、54、64平方米的优惠政策,本着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基本等值的原则,按下列公式补偿:
  
  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棚户区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3.无照房屋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原则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以前自建、自住、无房屋产权证的独立房屋,其所有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宅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拆迁公有房屋应遵循“先房改、后拆迁”的原则。
  
  4.被拆迁的低保户居民,租房有困难的,各区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帮助寻找房源,保证在回迁前有房住;回迁时,帮助办理各种手续,切实维护好低保户的合法权益。
  
  5.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回迁住房办理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功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资金需求。取消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八)拓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投融资渠道。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一是争取国家、省政府补贴;二是市政府专项补贴;三是开发银行软贷款与金融单位贷款;四是政府政策扶持;五是招商引资;六是被拆迁人按规定合理分担。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不含回迁房)投入30%以上,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的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四、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二)棚户区、危旧房及周边区域的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提倡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型住宅,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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