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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4-28
【实施时间】 2009-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接上页]

  (七)及时办理回迁房产权登记。
  
  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按时为回迁居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超过产权登记办理时限,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发放;已发放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暂停其商品房合同打印。
  
  (八)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中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要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节能环保型住宅;要不断提高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的整体水平,将新建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绿色宜居小区。
  
  (九)建立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指挥组办公室要建立、完善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调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工作部署,使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十)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参与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部门、单位、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人员要以大局为重,进一步贯彻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做到特事特办、急事速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责,不得互相推诿。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非法占地、非法分户、倒卖房屋、野蛮拆迁、以权谋私、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机构
  
  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为加强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将原有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长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合并调整为长春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增设住房保障组。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
  
  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调整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机构,抓好具体实施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于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市政府要和城区、开发区签订责任状。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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