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323号
【颁布时间】 2000-09-19
【实施时间】 2000-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1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政绩突出。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既重视当前,又考虑长远,勤奋工作,注重实效,不急功近利,不做表面文章,不虚报浮夸,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
  
  5、群众公认。能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个别谈话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评中得到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6、身体健康。保持旺盛的精力做好各项工作。
  
  (三)年轻后备干部的培养措施
  
  1、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名单。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标准和条件,根据后备干部配备比例,认真考察选拔,确定各法院后备干部人选名单。
  
  2、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教育管理。一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年轻干部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到各级党校学习培训;二是用高层次的审判专业知识和现代科学知识提高年轻干部的业务水平。除优先保证他们受到正规系统的高等教育外,还要有针对性地,适时地选派他们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班、进修班学习,或选派到国外培训学习,拓宽他们的知识面,提高他们各方面工作的能力;三是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努力培养年轻干部的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3、建立健全对后备干部的考核制度。高级法院要建立后备干部考核档案,实行平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掌握了解他们各方面的表现。还要建立谈话制度、诫勉制度,严格党内生活,通过一系列的组织措施,给年轻干部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4、要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三级法院领导干部的选任制度。今后,中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干部,应主要从基层法院的优秀院长中选拔,中级法院的中层领导干部,除从本院的优秀人员中产生外,还可以从基层法院的优秀副院长和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中选拔;高级法院的副院级领导干部应主要从中级法院优秀院级领导干部和基层法院的优秀院长中选拔,高级法院的中层正职领导干部,除从本院的优秀人员中产生外,还可以从中级法院的优秀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中选拔;高级法院的优秀中层领导干部,也应有计划的安排到基层法院任院级领导职务。
  
  5、采取下基层锻炼和岗位交流等办法,为年轻干部丰富实践经验,提高领导能力创造条件。要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后备干部在庭长(处、科)级领导岗位、院级领导岗位和有针对性地安排到政工纪检监察岗位进行锻炼。
  
  6、重点培养、缩短台阶。选拔年轻干部要讲“台阶”和任职年限,特别是关键的“台阶”和重要的岗位不能逾越,但是对于有实践经验、政绩突出、发展潜力大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适当缩短任职年限或破格提拔。
  
  7、后备干部应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考察确属特别优秀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及时补充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对经组织考察,不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要适时进行调整。
  
  三、建立年轻专家型法官队伍
  
  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在选拔年轻干部工作上,不但要促进各级领导班子结构和整体素质的进一步优化,而且要加强审判队伍的整体建设,培养造就更多的政治素质强、业务精通的年轻专家型法官。
  
  (一)建立年轻专家型法官队伍的目标
  
  2003年以前,要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起一支130人左右的年轻专家型法官队伍。高院和两个中院至少各培养年轻专家型法官10名左右;区法院至少培养专家型法官6名,县法院至少培养专家型法官4名。
  
  (二)年轻专家型法官的标准和条件
  
  选拔年轻专家型法官应把握以下条件和标准: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思想,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拥护宪法,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公平正义,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严守纪律。
  
  2、业务能力强。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很强的法学理论研究能力,精通审判业务,有独立办案和组织、指挥、主持庭审的能力,能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审判实践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并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3、在审判工作的某一领域内有很深的造诣,取得过突出成果,在全市法院系统和法律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年轻专家型法官的培养措施
  
  专家型法官的培养,关系到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其中培养年轻的专家型法官更具有战略意义,是关系到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和法官队伍长远建设的一件大事,必须不失时机地抓紧抓好此项工作,具体措施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