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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9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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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文件缮写之错误,由缮、校人员负责。
  
  六、用印之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
  
  七、其他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上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 29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30 条
  
  本局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秘书及各单位主管出席参加,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31 条
  
  本局各单位得视业务需要随时召开业务会议。
  
  第 32 条
  
  本局职员应以主动精神、努力业务之处理暨学术之研究发展,并应遵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
  
  各单位主管应注意所属人员工作之适当分配,并随时督导推动。
  
  第 33 条
  
  本局职员对机密事件,应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34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 3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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