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文件缮写之错误,由缮、校人员负责。 六、用印之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 七、其他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上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 29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30 条 本局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秘书及各单位主管出席参加,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31 条 本局各单位得视业务需要随时召开业务会议。 第 32 条 本局职员应以主动精神、努力业务之处理暨学术之研究发展,并应遵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 各单位主管应注意所属人员工作之适当分配,并随时督导推动。 第 33 条 本局职员对机密事件,应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34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 3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