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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9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务警察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港务警察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务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行政课、刑事课、外事课、经济课、后勤课、秘书室、督察室、保防室、勤务指挥中心、人事室、会计室、保安警察队、麦寮工业专用港警察队、派出所等单位,分别掌理港务警察局组织通则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行政课职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调整,派出所、查验登记站之设置、辖区划分或变更及勤务实施之规划等事项。
  
  二、交通安全维护、管制、整理、宣导及交通事故、交通违规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督导及机动保安警力申请调派事项。
  
  四、民防业务及配合防救灾害之规划、督导及警力派遣事项。
  
  五、协助执行港务行政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行政、交通、保安、民防、户口等业务事项。
  
  第 5 条
  
  刑事课职掌如下:
  
  一、预防犯罪业务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二、侦查犯罪业务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三、刑事司法业务及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之处理。
  
  四、刑事鉴识业务之执行。
  
  五、犯罪纪录业务之审核、执行与管制事项。
  
  六、犯罪情报之布置、搜集、传递、运用及通讯监察等事项。
  
  七、刑事资讯系统之使用、维护及管理。
  
  八、刑事案件之通报、管制及与有关机关协调、联系等事项。
  
  九、刑事器材之采购、维护管理等事项。
  
  十、重大、特殊刑事案件之侦查及通报。
  
  十一、刑事警察业务督导、教育训练等事项。
  
  十二、防爆业务及刑案爆裂物之管制及通报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刑事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与执行事项。
  
  第 6 条
  
  外事课职掌如下:
  
  一、外国人入出国、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收容管理及驱逐出国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二、入出国证照查验之规划、执行事项。
  
  三、涉外案件及外国人非法活动调查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四、外事情报搜集分析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重要外宾及外侨安全维护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六、促进国际警察合作及访问、交换资料之规划、执行事项。
  
  七、其他有关外事警察业务事项。
  
  第 7 条
  
  经济课职掌如下:
  
  一、经济警察业务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二、协助查察取缔囤积居奇、联合垄断、哄抬物价等违反公平交易法行为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侦办伪造币券、地下钱庄 (高利贷放) 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协助侦办走私、漏税、私菸酒及取缔私运大陆地区物品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协助查缉违反智慧财产权案件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六、其他有关经济警察业务事项。
  
  第 8 条
  
  后勤课职掌如下:
  
  一、警用武器、弹药配赋与保养检查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二、警用装备器材之采购、分配、管理、督导事项。
  
  三、警用车辆购置、管理、调度、督导事项。
  
  四、警用通讯装备之管理、维修及业务之处理。
  
  五、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管理事项。
  
  六、财产之帐籍登记与盘点清查督导、管理事项。
  
  七、厅舍之整建、维护、分配、管理与保险事项。
  
  八、土地业务与营缮工程督导、执行、管理事项。
  
  九、驾驶之训练、考核、管理事项。
  
  十、资讯系统整体规划、管理、维护及协调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后勤、资讯等业务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二、工作报告、简报、警政白皮书及年鉴之汇编事项。
  
  三、局务会报及幕僚主管会报之召开事项。
  
  四、文书处理之规划、解释及公文之收发、登记、分文与缮校事项。
  
  五、档案管理之规划、督导及归档公文之点收、分类、装订、典藏、清理事项。
  
  六、政绩交代、重要措施、移交清册之汇报事项。
  
  七、综合性计划、年度施政计划之汇编、选项列管及督导、考核事项。
  
  八、公文处理及业务基本资料整理之定期督导、考核事项。
  
  九、事务用品之采购及工友、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十、出纳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十一、各业务单位制 (订) 定、修正、解释警政法规之审查、协调事项。
  
  十二、警政法规宣导、座谈、讲习之规划、督导、协调事项。
  
  十三、员警法规建议意见处理及谘询答覆事项。
  
  十四、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督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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