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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颁布时间】 2000-06-21
【实施时间】 2000-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5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庆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安庆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树丛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安庆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专门或主要从事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电信、商务、卫生、文化、体育、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县(市)、郊区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本市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兴办旅游企业,开发旅游商品。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建旅游景点、旅游景区的发展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应征求旅游、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与旅游区总体规划相适应,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依法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第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禁止擅自采石、采矿、挖沙、取土、葬坟、砍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第三章 旅行社
  
  第十三条 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执行。《旅行社管理条例》未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全市旅行社的数量、结构和布局实行宏观调控。
  
  第十五条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旅行社与其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应当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得将其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变相形成新的旅行社。
  
  第十六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第十七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行社的名称、地址,旅游者的姓名、住址、性别、民族等基本情况;
  
  (二)旅游的期间,旅游的景点、时间和线路以及购物等专项旅游活动安排;
  
  (三)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
  
  (四)旅游费的详细构成和标准;
  
  (五)交通、食宿标准和价格,景区、景点门票价格;
  
  (六)旅游意外保险;
  
  (七)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提供格式合同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原则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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