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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由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00年4月5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二)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消除隐患,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四)鼓励公民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治安秩序,同民族分裂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规范化。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居、牧)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及时查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出事件; (二)及时处理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并保护控告、检举、扭送人的安全; (三)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旅店、公共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管理,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 (四)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建立暂住人口登记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结合办案注意发现治安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七)做好监管、劳教及其检察工作,提高监管改造和劳动教养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