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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和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纠正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规程及行业标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向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病危害等事项;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组织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八)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人口计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女工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含法定延长的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工资或者扣发福利、奖金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惩处介绍和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九)健全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逐步扩大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覆盖范围,形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按时足额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要做好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重点监控工作,将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制度逐步向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和发生过拖欠的用人单位延伸,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 加大对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降低信用监管级别并不得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和免检企业,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 (十)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配合,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坚决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以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并及时进行发布,建立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四、认真搞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十一)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农村劳动力实际,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新项目应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促进企业产业升级;针对青年农民工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技能;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围绕返乡创业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自主创业能力,通过创业带动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