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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04-23
【实施时间】 2009-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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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搞好农村适用技术培训
  
  --市农办牵头、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妇联等相关部门配合,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围绕农业现代化和农业结构调整、各类农业科技项目实施、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新农村建设,开展农村适用技术培训,重点围绕养殖小区建设、“三治”综合利用及蔬菜、花卉、中药材种植等开展培训;同时抓好市场营销、法律常识等方面的培训。
  
  五、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优先解决好农民工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督促所有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督促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标准支付费用;并按劳动监察相关法规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督促用人单位参保,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十四)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采取措施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抓紧调查研究,制定配套文件,适时启动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按属地管理原则,把农民工纳入我市公共服务体系,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文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区(市、县)政府要解决好当地外出务工农民托留在家的子女教育问题。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市卫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控,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人口计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切实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共同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避孕节(绝)育、生殖健康、药具等免费服务项目,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准确提供农民工婚育有效信息等。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市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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