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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市总工会牵头,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宜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市公安局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在三城区长期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研究并适当放宽在其他区(市、县)和乡镇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落户条件;制定并落实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和对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配合,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相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案件,要优先审理;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潘红霞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国忠、陈顺文、刘晓渝、吕宏、张雪丽、程忠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农办、市总工会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其余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二十五)把农民工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各级政府要把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支出预算范围。 (二十六)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区(市、县)、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农民工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落实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定期对农民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做好农民工工作要求 (二十七)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 各区(市、县)、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认真加以落实。要按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八)健全农民工统计监测网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统计监测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 (二十九)加强对农民工政策宣传 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农民工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农民工工作氛围。 (三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要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十一)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各区(市、县)、市直各有关部门涉及农民工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和在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重要情况要于每年1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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