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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1999]491号
【颁布时间】 1999-11-19
【实施时间】 199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2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李佩佑同志在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李佩佑同志在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在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李佩佑
  
  (1999年11月15日)

  
  同志们:
  
  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今天就结束了,这是一次务实的会议,会议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讲授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会议还讨论了江苏省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裁判文书改革的有关问题,会议内容丰富,也很重要。下面,我就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四年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省法院1995年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后,特别是第一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走上了专业化的轨道。四年来,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了较大发展。
  
  --树立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执法观念。各地法院坚持知识产权审判为科教兴省战略服务的指导思想,坚决贯彻邓小平同志“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理论。在审理具体案件中确立了“鼓励创造发明,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进步”的观念;确立了“严厉制裁侵权行为,同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的观念;确立了“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观念;确立了“保护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竞争秩序”的观念。这些执法观念的确立,是审判工作为“科技兴省”战略服务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原则和经验总结。它使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保持了正确的方向。
  
  --公正审理了一批案件。据1996年至1999年9月统计,我省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283件,其中专利案件337件。著作权案件151件,商标案件147件,技术合同案件494件,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51件。这些案件普遍具有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案件审理难度很大。各级法院坚持严肃执法,精心研究,公正审理,以知识产权无小案的态度,慎重对待每一起案件,力求裁判的公正。一些分管院长和庭长都亲自参加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处理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取得了好的社会效果。一些典型案件的审判,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南京中院1996年审结的瑞士英特莱格公司、丹麦乐高海外公司诉南京宝高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专利、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几乎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客体,案情复杂,处理难度非常大,南京中院精心审理后确认被告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此案经调解结案后,由最高法院作为案例公布,被评价为:“标志着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
  
  --制订了必要的审判制度。省院和南京中院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从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聘请了一批专家学者担任特邀陪审员,今天,我们又聘请了有关方面的专家34名,作为特邀咨询员,刚刚向他们颁发了聘书,由他们直接参加案件的审判或由他们提供咨询意见。为公正审理案件发挥重要作用。为解决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省院商请省科委成立了专门的技术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对全省法院所委托的技术事项进行鉴定,使鉴定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为法院审判提供了可靠的依据。针对案件管辖上存在的问题,省院作出了知识产权案件一律由中院知产庭或专门合议庭一审管辖的决定,使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更加集中,有利于总结审判经验,提高执法水平。针对商业秘密纠纷案大量发生的情况,省院在总结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次会上,又对它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统一了全省法院的执法标准。
  
  --建立了一支固定的专业审判队伍,目前省院和南京中院、盐城中院已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另有几个中院正在筹备设立,未设立知产庭的也都在民庭或经济庭中设立了固定合议庭。按照全省第一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培养一批“懂经济、精法律、通科技、会外语”的专业审判队伍要求,各中院都选派了一些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此项审判工作,并大力在实践中加以锻炼培养。这些同志人数虽不多,但比较精干,已基本胜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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