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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搞好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省局根据总局要求制定了我省地税系统《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全国税务代理工作会议精神,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彻底脱钩改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省局决定对所有承办地税代理业务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 凡未经省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代理机构,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查,对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二)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凡是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1.编制脱钩 在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应立即退出;虽不在编而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脱钩,解除挂靠关系。退出或脱钩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成立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人员脱钩 (1)由税务机关派往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税务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脱钩基准日1999年12月31日前与税务机关办理离职手续;愿意返回税务机关工作的,由原税务机关接受并安排适当工作。 (2)凡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专门调入(接受)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人员,一律与税务机关解除关系,人事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其人事档案由税务机关继续保管,税务代理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财务脱钩 各级地税部门均要成立财产处理工作小组,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财务、资产的清理、处置等工作,均以1999年10月31日为脱钩基准日。 (1)资产清查。由财产处理小组对代理机构的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认真清查,并与代理机构共同签章,作为财产处理的依据。 (2)财务审计。财产处理小组负责对代理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予以确认,并出据审计报告,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产权界定。根据财产处理小组出具的审计报告,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进行界定,地税机关对国有资产要如数收回。脱钩基准日后发生的损益,由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承担。 (4)资产处置。产权界定后,对固定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可采取收回、租赁、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脱钩基准日前的会计档案移交到原地税税务机关保管。 (5)债权、债务处理。对代理机构形成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在改制前清理完毕。属于应缴地税机关的债务,地税机关应全部收回;代理机构其他债权、债务改制前不能清理完毕的,由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挂账处理。 地税机关依据审计报告和产权界定报告,结合资产清查报告,确定和审批产权划分和资产处理方案,据以进行财务、资产的处理。税务代理机构上缴发起、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务或私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送司法机关惩处。 4.职能脱钩 (1)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禁止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能转移,凡是违反规定将税务行政职能赋予税务代理机构的,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也不得以各种名义向税务代理机构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