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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30号
【颁布时间】 2009-04-20
【实施时间】 2009-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积极推进全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市不断加大依法行政的推进力度,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由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处理和化解。坚持依法行政事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大局。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加强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
  
  (二)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市政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作为全市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列入日程,结合自身实际,对照《决定》要求,认真剖析存在问题,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切实把《决定》精神贯彻落实到位,加快推进全市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进程。
  
  二、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三)建立健全政府行政决策制度。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和途径,增加行政决策透明度、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做出重大决策前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制定《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要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和行政决策追究制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重大决策的,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隔两年要对本地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备案,未经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实施。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率达到100%,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配套制度。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
  
  (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处分。要建立和完善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制定《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
  
  三、做好相关工作,全面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七)转变职能,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把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要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范围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部门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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