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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相关处室: 为保障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规范本机关对监管信息的公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监管实际,制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规范本机关对监管信息的公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本机关认为应当主动让社会知晓并以规范形式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布机制) 本机关公告实行市局、区县分局两级发布机制。 第二章 公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许可信息公告范围) 本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向社会公告以下本机关审批的许可信息:取得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录、许可事项及变更、注销许可的信息;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质的产品名录、许可事项及变更、注销信息;通过质量管理规范考核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名单;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许可信息。 第五条 (许可证信息公告内容) 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地址;生产或经营范围;许可证号;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质量管理规范信息公告内容) 质量管理规范信息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或方式;考核结论;证书编号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编号;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产品资质信息公告内容)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信息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通用名、商品名)、规格和型号;生产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相关资质证书的文号;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行政检查信息公告范围) 本机关根据监管需要,向社会公告以下行政检查信息:取得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结论信息;通过GMP、GSP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企业的跟踪检查结论信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等级。 第九条 (行政检查信息公告内容) 行政检查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的时间;检查的范围或行业、类别;检查后的总体评价;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质量抽验信息公告范围) 本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向社会公告以下质量抽验信息: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容器、食品用洗涤消毒剂的抽验情况;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质量抽验结果。 第十一条 (食品质量抽验信息公告内容) 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抽验公告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包装形式和规格;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名称;产品的采样地点;产品的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产品不合格项目和判定依据;其他有关内容。 生产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对样品提出异议并有充分证据材料证明不是本单位生产或进口的,应当改为公布样品标示的生产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 (药品质量抽验信息公告内容) 药品、药品包装材料质量抽验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和规格;产品批号;标示生产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产品不合格项目、检验依据和检验单位;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质量抽验信息公告) 医疗器械质量抽验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标示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和型号;标示生产单位名称;被抽查单位名称;产品生产日期、批号或者出厂编号;综合判定、主要不合格项;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违法广告信息公告范围) 本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向社会公告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违法广告公告内容) 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内容:广告产品名称;广告中标示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违法原因、处理部门和处理结果;其他有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