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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1999]365号
【颁布时间】 1999-10-13
【实施时间】 1999-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4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
  
  (1999年9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管理,严格各类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案件审理和执行周期,切实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根据我国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案件办理的期限
  
  (一)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和二审公诉、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上述案件中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下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4.最高法院授权高级法院核准死刑和高级法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执行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被告人不上诉的,按死刑复核程序审理,参照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
  
  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
  
  7.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8.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
  
  9.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三)行政案件
  
  10.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11.审理上诉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高级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12.审理专利行政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四)申诉、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
  
  13.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刑事案件,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15.申请再审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和行政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16.决定再审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一审或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执行案件
  
  17.执行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结案,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庭庭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还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同时报高级法院主管业务庭备案。
  
  二、立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一)立案的时间
  
  18.一审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到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或委托执行函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立案。
  
  19.改变管辖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审查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的当日审查立案。
  
  20.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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