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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请示汇报的问题,一般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至迟不得超过10日,但需上级法院阅卷及需向受理请示法院的上级法院转报请示的案件除外; (4)需报高级法院备案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可直接报告高级法院主管审判庭和外事主管部门,不必经过上述请示汇报程序;涉及稳定和政治敏感性的案件可不受上述请示汇报程序的限制。 (三)加强上诉案件的移送工作 43.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45日内将案卷材料、上诉状等移送二审法院,最迟不得超过60日;对方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供答辩状或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影响案件的移送。 44.二审法院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一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补齐;5日内不能补齐的应向二审法院说明理由,二审法院可暂不予立案。 (四)建立健全审限的监督管理制度 45.各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改革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逐步做到由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案件在审限内审结。 46.各法院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院的审限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延审条件超审限的案件和延审期满后仍不能审结的案件,要及时报高级法院备案。 47.各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执行审限制度的表彰、奖励及惩罚机制。属于下列情况超审限的,可不按惩罚机制追究责任: (1)案件进行伤残鉴定或审计、评估的; (2)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或送请有关机关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的; (4)当事人一方申请、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决定暂缓审判或执行的; (5)因特殊需要或上级法院要求暂缓审判或执行的。 48.高级法院各审判庭每季度应对全市法院本审判系统案件超审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根据各审判庭检查报告的汇总情况,高级法院每季度就全市法院案件超审限的情况进行通报。 49.高级法院在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季度通报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法院“双先”评选工作,进行全年总评;对认真执行审限管理规定的法院予以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或虚报、瞒报超审限情况的法院予以通报批评。 五、本规定的解释与实施 50.本规定由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