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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2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提审、再审裁定(决定)后的次日内立案。 (二)开始计算审理期限的时间 23.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次日起计算。 24.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次日起连续计算。 (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时间 25.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26.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时间。 27.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准备辩护的时间。 28.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29.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的公告、鉴定以及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时间。 30.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时间。 (四)结案的时间 31.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送达给最后一方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32.留置送达的,以把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届满日为结案时间。 三、延审案件的报批 33.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7日前经庭长和院长同意,向高级法院主管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10日前经庭长同意,向本院院长提出书面申请。 34.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在审限届满15日前经庭长同意,向本院院长提出书面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限届满15日前报经本院院长同意,向上一级法院主管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 35.行政案件应当在审限届满15日前经庭长和院长同意,向高级法院主管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 36.对于下级法院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法院主管审判庭一般应在5日内作出批复,重大案件应报院长批准后批复。 四、提高审判效率的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 37.要认真推行最高法院提出的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合议庭负责制,逐步做到除重大、疑难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审判。 38.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在评议后5日内经庭长同意后向院长汇报;院长也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尽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尽量减少请示汇报案件的数量 39.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案件,是指需要上级法院正式作出书面答复的案件,不包括上下级法院各审判庭之间就案件处理中某些具体问题进行咨询、探讨和研究的案件。 40.各法院要依法独立地审判好本院所管辖的各类案件,尽量减少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的数量;对于少数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和争议较大的案件, 下级法院在案件处理和适用法律上把握不准的,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 41.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案件,涉及具体案件处理问题的,原则上应逐级进行;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可直接向高级法院请示汇报。下列案件应当向高级法院请示汇报: (1)在本市、全国及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政治敏感性案件; (3)群体纠纷案件; (4)引起外事及港、澳、台方面交涉的案件; (5)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和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 (6)领导机关要求上报结果的案件; (7)案件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有争议,且应由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8)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要求汇报的案件。 42.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应符合下列程序: (1)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书面意见后上报二审法院; (2)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请示的案件,认为仍需向上级法院请示或者按规定应上报上级法院的,必须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上级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