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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湘高法[1999]66号
【颁布时间】 1999-07-19
【实施时间】 1999-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5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9年6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实施科教兴湘战略,大力推进我省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治理经济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1.知识产权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各种侵权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育与发展,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
  
  二、收案范围和管辖
  
  2.收案范围
  
  知识产权审判庭或知识产权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
  
  (1)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2)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因使用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而产生的支付使用费的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纠纷案件;先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属纠纷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3)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著作权属纠纷案件。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5)涉及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的纠纷案件。
  
  (6)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7)非专利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8)侵犯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9)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案件。
  
  3.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为: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调整范围的,只要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一在本省的,本省法院均可依法行使管辖权。
  
  三、审判组织设置和人员配备
  
  5.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第二庭内设立知识产权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常德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或知识产权合议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也应配备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6.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文化层次高、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7.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岗位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尽快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科技、外语、文学艺术,既懂国内法又懂国际法的专家型法官。
  
  四、聘请咨询员和人民陪审员
  
  8.根据知识产权审判中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法律结合较紧密的特点,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自身情况,聘请一批在我国或本省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高权威的专家担任知识产权审判咨询员。对于审判工作中遇到需要咨询的问题,一般应向受聘的咨询员提出咨询,并适当支付费用。对咨询员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详细记录附卷,作审判参考。
  
  9.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还可聘请在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具有专业特长的专家、学者担任知识产权审判庭或知识产权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聘请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员职务期间,不得担任该案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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