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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认定金融机构应依法对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或他人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的,即使行为人涉嫌经济犯罪而被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亦不影响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可将犯罪线索以及相关材料转交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 10.如存款人(出资人)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而尚未结案,难以确定所涉存单纠纷案件的标的即相关款项是否为赃款或为存款人(出资人)合法所有的,应中止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再恢复审理。 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伪造、变造、虚开的凭证不应作为认定存款人(出资人)与金融机构设立相关民事关系的依据,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但如该行为人通过该金融机构办理了存款人(出资人)交付的款项的转帐、支取结算手续,一时难以确定该金融机构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负有过锗责任,而公安或检察机关已对行为人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的,可中止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再恢复审理。 11.真实存单(折)、真实存款关系是指存单(折)的样式。 加盖的印鉴是金融机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存单(折)记载的款项已交付给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 伪造存单(折),指存单(折)样式、印鉴均是假造的,不是金融机构所使用的样式、印鉴。 变造存单(折),指在真实存单(折)上改变原记载的金额、印鉴或其他内容。 虚开存单(折)是指金融机构未实际收到存款人交付的任何款项,却开具出记载有存人一定金额存款真实存单(折)给存款人。 伪造、变造或虚开存单(折)的,依法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金融机构应依法对受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12.金融机构只是以存单(折)的样式、印鉴有别于其在纠纷发生后送有关机关鉴定的存单样式、印鉴或以其底单记载内容与存单(折)记载内容不符为由否认存单(折)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成立存款关系,而不能举证证明存单(折)是伪造或变造、存款人未实际交付存单(折)所记载的款项的,应不予支持。 13.本节所称交付,是指下列行为: (1)存款人或出资人向金融机构转移现金的占有。 (2)存款人或出资人将存有相应款项的存款凭证交给金融机构。 (3)存款人或出资人将载明收款人为存款人(出资人)或金融机构、有一定资金数额的票据交给金融机构,或将无载明收款人、有资金数额的票据交给金融机构。 出资人自行将资金转交给用资人使用的,不属交付。 14.下列情形均应视为交付: (1)存款人(出资人)在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向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转移现金的占有,取得金融机构出具的真实存单(折),金融机构在纠纷发生后又不能举证证明存款人(出资人)未实际交付存单(折)载明金额的款项的; (2)出存款人(出资人)将存有资金数额的活期存折交给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载明一定资金金额的真实定期存单,金融机构在纠纷发生后无法举证证明上述活期存折的款项已由存款人(出资人)自行提取或委托他人提取的; (3)存款人(出资人)将载明有资金数额、收款人为存款人(出资人)的票据交给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真实存单(折),金融机构办理票据结算后将该款汇入存款人(出资人)的其他帐户或自行以存款人(出资人)名义开立的其他帐户,并在无存款人(出资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将款项划给他人使用的; (4)存款人(出资人)将载有资金数额、收款人为金融机构的票据交给金融机构,取得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真实存单(折),金融机构办理票据结算后,将款项转人非存款人(出资人)申请开立的其他帐户,并在无存款人(出资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交由他人使用的;如票据上载明的收款人与收款帐号不一致,金融机构仍办理票据结算,并将款项转入第三人帐户交由他人使用,又不能提交存款人(出资人)委托授权凭证的,仍应认定为交付; (5)存款人(出资人)将载明资金数额、但无注明收款人的票据交给金融机构,取得金融机构出具的真实存单(折),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结算后无汇款人委托授权情况下,将款项转入他人帐户或自行以存款人(出资人)名义开立的存款帐户支取使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