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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锡署发[2009]50号
【颁布时间】 2009-04-17
【实施时间】 2009-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农村牧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为不断增加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收入,努力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人口现象的目标,针对当前我盟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现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把握形势,深刻认识扶贫开发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一)面临形势。我盟实施农村牧区扶贫开发以来,在经济增长带动、政策推动和社会各界支持下,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农村牧区贫困人口逐渐减少,部分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各项社会事业长足进步。当前扶贫开发正处在重要转折关口,仍然面临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加快扶贫开发对促进我盟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问题。部分贫困人口文化素质低,思想观念陈旧,农牧业管理水平和劳动技能低,发展农牧业生产和转移就业难度极大;部分贫困人口居住在气候环境恶劣、生态极度脆弱、自然资源贫乏、地理位置偏远的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较弱,因灾因病等原因极易返贫;扶贫投入与实现脱贫致富需要差距较大,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脱贫致富后劲不足;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特别是最低生活和医疗救济保障水平偏低,仅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
  
  (三)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对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实行扶贫与救济衔接机制,稳步实现农村牧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四)目标任务。近3年内,贫困人口数量按10% 比例递减,返贫率控制在8% 以内,重点扶持嘎查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盟平均水平,贫困人口比重控制在全区平均水平以下,到2011年贫困人口绝对数量控制在5万人以内,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二、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五)扩大扶贫政策覆盖范围。建立健全贫困人口识别机制,进一步完善贫困户档案管理,实施分类扶持,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落实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做好衔接工作。按照自治区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准确掌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扶持范围,为完善农村牧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提供决策依据。对没有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家庭,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进行救助。对具备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通过扶贫开发项目予以扶持,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
  
  (六)强化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财政资金主导、金融资金支撑、社会资金辅助、农牧民投资投劳的多元扶贫投入机制。足额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配套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力情况,逐年加大投入力度,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贫标准,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有效整合各类扶贫开发资金,优先向发展思路清晰、群众积极性高、工作措施有力的相对贫困嘎查村倾斜。强化资金监管,严格专帐、专户、专人制度和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示制、报账制。
  
  (七)切实提高整村推进质量。以贫困嘎查村为重点扶持对象,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为依据,以项目为载体,以稳定提高贫困人口收入为目标,根据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规划,分类指导、因村制宜、因户制宜,逐村逐户解决问题,落实帮扶措施,实现贫困嘎查村发展目标。要直接瞄准扶持对象,集中力量解决贫困嘎查村的实际问题,争取扶持一个嘎查村脱贫一个嘎查村。对自然条件和生产经营基础较好的贫困户进行就地扶持。对自然条件差、多年扶持多次返贫的贫困户,原则上不再就地实施项目,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后,转移进城从事二三产业。
  
  (八)加快推进产业化扶贫。要因地制宜,依托资源优势,围绕嘎查村的产业化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加快种养业基地建设,带动农牧民稳定增收。选择一批有市场、效益好、与扶贫开发有直接联系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扶贫龙头企业,采取“基地 +协会 +贫困户”的办法,积极帮助贫困嘎查村培育能人大户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为贫困农牧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引导和支持贫困户以土地草牧场等资源作为投资“入股”,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提高集约化、组织化水平。对于不善经营的贫困户土地草牧场,可委托嘎查村集体或规范的合作组织统一经营,增加土地草牧场经营收益。同时,把招商扶贫、旅游扶贫等项目纳入产业化扶贫范围,拓宽产业化扶贫领域,培育贫困嘎查村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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