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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锡署发[2009]50号
【颁布时间】 2009-04-17
【实施时间】 2009-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农村牧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六)完善扶贫开发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以嘎查村为单位,进一步修订完善扶贫开发规划。要召开嘎查村民代表大会或嘎查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广泛征求嘎查村民意见,确保制定的规划切实可行,体现群众意愿,凝聚群众力量。
  
  (十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贫困嘎查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继续落实党员干部驻嘎查村制度,把一批政治思想好、作风过得硬、工作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派到基层,帮助贫困嘎查村建班子、带队伍、抓发展。要积极探索完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与扶贫开发工作有机结合,同步制定规划,同步检查考核,开创贫困嘎查村党员提高素质、干部增长本领、能人发家致富、群众得到实惠的良好局面。
  
  (十八)做好监测统计工作。根据扶贫开发需要,科学建立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做好数据采集、综合、分析等信息处理工作,确保监测统计信息处理及时、准确、系统。抓好对已建档立卡贫困农牧户的动态监测工作,真实准确反映贫困农牧户的贫困状况和全盟贫困农牧户的变动情况,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针对性和对贫困农牧户的瞄准率。继续抓好贫困嘎查村的监测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反映扶贫开发成效和“整村推进”工作进程,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和扶贫工作决策提供完整、有效的信息。不断提高统计信息质量,系统、动态反映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项目实施和各项扶贫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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