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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1999]20号
【颁布时间】 1999-06-25
【实施时间】 1999-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6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试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省法院。
  
  
1999年6月25日

  
  
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涉台案件;
  
  (4)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
  
  (5)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应及时将变更程序的决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庭前准备工作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当即开庭或排期直接开庭。
  
  (1)当事人双方同时到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当即审查确认原、被告资格,诉讼主体适格的,办理立案手续后,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不受15日答辩期的限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不经开庭逞行调解。
  
  (2)当事人一方到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纠纷,可在立案后当即用书面、电话、或委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经征求被告意见,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给予答辩期的,记入笔录,可由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开庭日期应安排在其明确表示需要的答辩时间(不超过15日)之后。
  
  (3)除上述(l)、(2)的情况外,其他简易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5日内确定开庭日期,开庭日期应在被告15日的答辩期之后。
  
  5、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应当要求原告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6、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在3日内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发送《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原告系口头起诉的,可口头或归纳成书面告知被告),同时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含诉讼权利、义务内容,适用的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员姓名)等诉讼文书,分别发送给各方当事人(立案时已发送的除外)。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当公开审理。开庭前可以对外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也可以不公告。
  
  8、开庭前,独任审判员应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确定庭审应重点查明的问题。熟悉与本案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等。
  
  9、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或由其自动撤诉。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时,尚未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告知原告更换被告或撤诉,原告不同意更换又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已经通知被告应诉的,裁定驳回起诉或由其自动撤诉。
  
  10、当事人申请追加共同诉讼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有理的,通知应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11、指导当事人举证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可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制定不同的《举证通知书》发给当事人,举证通知中应说明举证范围、举证时限、不举证或举证不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如当面指导当事人举证,应就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的范围等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12、开庭场所的布置,有条件的应严格按最高法院有关审判法庭摆设的规定布置,室内条件较差的或巡回露天开庭的,也应庄重整洁,审判台面向全体出庭人员设置,诉讼当事人的席位面对审判人员的席位,旁听人员的席位在诉讼当事人席位后面或旁边,与审判区保持一定的距离。
  
  开庭应尽可能配备法警执勤,没有法警的可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在庭上传递诉讼材料和维持法庭秩序。
  
  公民要求旁听的,查验身份证后可予允许。
  
  13、开庭前,书记员应当审查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书记员应及时报告审判员,由审判员决定是否延期或者中止审理。决定延期或者中止审理的,当即告知到庭的当事人,并记入笔录,及时通知未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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