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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1999]20号
【颁布时间】 1999-06-25
【实施时间】 1999-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6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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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证据的来源确认:原始证据的效力大于传来证据的效力;
  
  (4)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知识经验和专业技能等确认:
  
  智力状况良好、知识经验丰富和专业技能好的证人的证言,其效力大于智力状况不佳、知识经验较浅和专业技能差的证人证言的效力。
  
  44、庭审中对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其他不能认定的情况。
  
  45、庭审中持有物证、书证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如果该证据的内容对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不利,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提出与该证据有关的主张成立。
  
  46、对证据是否有效当庭予以认定的,审判员应说明理由,书记员将结论记入笔录。
  
  47、庭审中对定案的主要证据难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尚不能查清的,审判员应宣布再次开庭,并确定日期。对本次庭审可以认定的事实,审判员予以归纳确认,并说明下次开庭的主要内容及当事人所应提供的证据。
  
  48、审判员再次开庭,应围绕尚未查明的事实,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不再重复已经进行过的程序,已经调查确认的事实也不再调查审理。
  
  49、当庭认定的证据,庭后发现有错误的,应再次开庭质证,予以纠正。
  
  50、法庭辩论。审判员应引导当事人着重就适用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即引导当事人就案件的性质、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辩论。
  
  51、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如与案件无关或进行人身攻击,审判员应及时制止,并予警告。
  
  52、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员发现尚有部分主要事实未予调查认定,可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辩论的时间可以合理限制。
  
  53、在法庭辩论中,审判员的职责是引导当事人辩论,重在听辩,而不与当事人进行辩驳,不发表案件的处理意见。
  
  54、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事实基本清楚后,由审判员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接受法庭调解。如各方当事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由审判员宣布进行法庭调解。
  
  55、法庭调解可先由当事人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进行协商。
  
  当事人意见有分歧的,审判员要讲明理由,分清责任,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审判员也可提出指导性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协商调解方案时,审判员可宣布休庭。
  
  56、当事人如达成调解协议,审判员应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审判员应宣布无效,不予确认。调解协议合法的,审判员应宣布有效,予以确认,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并宣布闭庭。
  
  57、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审判员确认有效后,应尽快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如一方当事人在送达前反悔或要求改变协议内容或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不成立。
  
  58、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因再行起诉,不得上诉。
  
  59、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审判员宣布不再进行调解,庭审活动进人裁判阶段。
  
  四、裁判
  
  60、对事实清楚,民事法律关系明确,民事责任分明,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适用的案件,审判员可以当庭裁判。
  
  审判员宣判应起立进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站立接受宣判。老弱病残者免予起立。
  
  当庭裁判先以口头进行,书记员作好笔录。裁决内容应包括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庭查明收集确认的证据和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裁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裁判主文;当事人上诉事项等。
  
  6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当事人发送裁判文书。
  
  62、审判员认为不宜当庭裁判的,告知当事人案件将定期宣判,并宣布闭庭。此时,书记员要求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员先予退庭。
  
  63、庭审笔录,书记员应当宣读或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记录无误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书记员记明附卷。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予准许。
  
  庭审笔录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64、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均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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