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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1999]20号
【颁布时间】 1999-06-25
【实施时间】 1999-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6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判决。
  
  凡用口头、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未按照民诉法第100条、第129条和第130条规定的方式传唤当事人的,当事人不到庭时,不得采取拘传措施,也不得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
  
  14、开庭前,书记员应宣布法庭纪律。
  
  15、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的,应让其在法庭外休息候传,不得旁听。
  
  三、开庭审理
  
  16、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审判员就坐后,书记员示意全体人员坐下,向审判员报告诉讼当事人的到庭情况,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候出庭的情况。审判员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审判员对出庭人员有疑问或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出庭人员有异议的,应立即查明处理。
  
  17、到庭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不适当,导致不能进行庭审的,可予当庭训诫,并视其具体情况责令立即更换,或依民诉法第132条第(四)项的规定延期审理或按撤诉处理。如第二次到庭人员仍不适当,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18、审判员查明不存在影响开庭审理的因素后,应宣布开庭,并宣布案由、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宣布其他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名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请无关人员退出法庭。
  
  19、开庭前已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审判员经询问,当事人表示已经清楚的,可不再告知;当事人表示还不清楚的,则应当庭告知并作必要解释;庭前未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但各方当事人均有律师代理诉讼的,可明确宣布不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内容。有一方没有律师代理诉讼的,则应予告知。
  
  20、审判员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员应问明具体理由。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审判员决定;申请审判员回避的,审判员应宣布暂时休庭,报院长决定(可先口头请示后宣布,事后补书面附卷)。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员在继续或恢复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又难以当即更换合适人选的,或者对当事人的申请因故难以立即作出决定,尚需审查核实的,由审判员宣布延期审理。
  
  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影响开庭审理。对复议申请应当按决定权限报请审批,并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1、法庭调查先指示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然后指示被告、第三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简要的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或陈述意见。
  
  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应指示其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
  
  22、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时间可以合理限制。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没有针对性或与案件无关,审判员应及时引导或予以制止。
  
  23、原告当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当庭提出反诉的,审判员应问明情况后当庭作出予以审理或合并审理或另案审理的决定,并记录在案。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告知当事人按《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或反诉费,并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需要休庭给予准备答辩的时间。需要的,应予准许,给予十五天的答辩期。
  
  如不需要,则由其当庭答辩,然后对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反诉予以全面审理。
  
  逾期不交纳增加的诉讼费或反诉费的,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告知另案起诉。
  
  当事人如当庭提出追加当事人的,审判员应当庭作出是否追加的决定,并记录在案。对决定不同意追加当事人的,应说明不同意追加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对决定追加当事人的,审判员应当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待追加当事人后再恢复开庭。
  
  24、当事人的诉、辩、陈述完毕后,审判员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案情归纳一个或多个争议焦点,然后当庭说明法庭调查的重点,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分层次有序地进行举证。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25、庭审中发现有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需要出示的,审判员应直接将公开开庭转为不公开开庭,然后当庭出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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