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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渝高法[1999]61号
【颁布时间】 1999-04-23
【实施时间】 1999-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7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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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要稳定。司法的连贯性和统一性特点,决定了执法队伍应当稳定的必要性。首先,审级要求稳定。市高院(1999)44号、45号通知《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受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工作要点》均提出:根据最高法院要求和重庆实际情况,全市知识产权案件,提高一个审级,统由四个中级法院作一审法院;其次审判组织应当固定。两个通知明确指出中级法院作一审,要集中在一个审判庭审理,改变原来由民庭、经济庭等等多个审判单位审理同一类型案件的分散状态;再次是人员必须稳定。要选配政治和业务素质高、有钻研精神和责任心的同志担任这项工作,确定之后就应相对稳定,不随意流动。
  
  第二,专业性。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法律知识面较宽,专业性很强,既要熟练掌握国内几大体系法律规定,还要了解和熟悉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这项专业性极强的新型审判工作,是不能轻怠的。专业性,还包括专业法律的理解、适用,以及执法尺度的统一,也包括对外衔接、国际接轨的一致性等问题。四个中院和全市基层法院在过去的几年中审结了一批案件,如一中院经二庭审结的“水之星”牌净水器实用新型专利和“急支糖浆”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案,民二庭审结的《红岩》小说和《歌乐山烈士群雕》、二中院审结的《刘帅》纪念馆解说词等著作权纠纷案件,都是很成功的,也积累了经验。但从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来看,仍是分散操作的,不固定。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和研究;有利于人员培训提高水平;有利于对口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几年来从本市和外地经验来看,凡是集中程度高、专业素质较强,办案效果也较好。
  
  3.理顺审判关系,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
  
  ①明确收案范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庭收案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立案必须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反对和纠正争管辖的不正常现象;②新类型案件和大要案件严格实行报告制度,如争议标的超过50万元以上的、两个中院先后立案的、人大政协过问的、在四个中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须书面报告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涉及法律适用疑难的案件,亦应书面请示研究;③专利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授权,统由市第一中院作一审。其他法院均不能以其他案由自行受理;④按照市高院“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的决定”,健全和完善审判监督机制。一是今年二季度组织力量抽查已结案件,进行一次办案质量和法律文书评比;二是知识产权申诉案件。由一审法院复查按审级答复当事人时,须报市高院知识产权庭;三是对争管辖受理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依照程序撤销其判决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四是严格掌握强制措施的运用,如保全、扣押、查封等。申请保全的必须提供等值担保;对生产设备一般不采取硬性查封办法,可灵活处置如“软查封”--允许使用但限制转让、买卖、赠与等;有流动财产的一般不查封固定资产;确定赔偿金额一定要有依据。
  
  4.加强调查研究和舆论宣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权益。随着智力成果的大量应用,潜在的矛盾因素和已发生的纠纷未诉诸法律的各种情况,需了解掌握。超前的法律思考,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诉讼高潮。为此,需要对分散审理的各种知识产权案件,归类统计、分析,掌握其特点、趋势,建立起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把江总书记十五大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调查内容还包括:知识产权纠纷法院收案范围、管辖;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强制措施中保全、扣押、查封的运用;陪审与科技专业知识的关系;侵权认定的原则、方法和损害赔偿范围、金额的掌握等。有些能公开的案件,应邀请记者采访报道,扩大宣传。过去,电台、电视、报刊宣传报道的案件,效果都不错,今后还应加强。法官自身要多投稿。包括案例、调查报告、论文,或者提供素材等。
  
  5.审判方式改革,与民事、经济案件一样要加快进程。
  
  第一、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审理案件;庭长或分管院长亲自担任重大案件的审判长,扩大合议庭职权,改变层层批案的作法,努力做到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决定;目前阶段仍以集体研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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