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3号
【颁布时间】 1999-03-26
【实施时间】 200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8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接上页]

  因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复核鉴定人违反鉴定程序、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导致鉴定明显错误或故意作虚假鉴定,产生国家赔偿的,司法机关可向鉴定人、复核鉴定人追偿赔偿费用。
  
  第四十一条 鉴定人超出核定的范围从事鉴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或市级司法机关取消其鉴定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 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明知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或对送鉴材料管理不善,致使送鉴材料毁损、灭失、无法鉴定的,或不履行保密义务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或市司法机关可取消其鉴定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 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鉴定费用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