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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合议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集体智慧和作用,真正成为独立审判的组织。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要加强庭前督导、庭中听审、庭后听审、庭后总结指导等工作,必要时直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亲自开庭审理案件。 11、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特别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特邀经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12、严格规范审判活动,促进依法有序管理。进一步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进一步完善办案规程,使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更加规范、更加科学。全面建立案件跟踪管理制度,健全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对办案流程进行监督。规范司法文书的制作,注重裁判文书的依法论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严肃庭风庭纪,规范庭容庭貌,大力推进庭审电脑记录,逐步实行庭审记录电脑化。 13、严格审限规定,提高办案效率。所有案件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严禁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责任明确的案件,能当庭裁决的,要在认定证据合法,说明理由充分的基础上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当庭裁决。 14、加强审判监督,提高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准确性。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主要通过审理二审、再审案件,指导下级法院提高办案质量。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对上级法院要求查报的案件,下级法院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查报。凡不属于适用法律上重大疑难问题的案件,不得请示。 15、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认真实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和司法赔偿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院长、审判委员会及其委员、庭长、合议庭及其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在案件审理各个环节中的职责与权力,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职权办案。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因违法审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的,及时予以赔偿。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16、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严肃执法、办案公正、文明廉洁、开拓进取的人民法院;把人民法官造就成为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人民法官。 17、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学习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公正文明单位”活动,积极引导全体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通过学习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头脑,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 18、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和防止司法腐败现象,严禁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严禁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以及他们提供的吃、住和交通、通讯条件;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依法收取诉讼费用,严禁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严肃查处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泄露审判秘密等违法违纪问题。坚持不懈地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和执法检查,完善法官违法违纪投诉制度,认真办理投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