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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切实做好我市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建设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振兴国家财政。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一律不准向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规定》精神制订实施细则。各级财政、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检、法和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严格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立项审批工作。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收费、罚没收入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的设立及变更和标准的确定及调整,由执收主管部门报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按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设立的罚没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罚没项目和提高收费、罚没标准。 二、严格实行收费、罚没许可证管理制度。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武汉市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凡申领收费、罚没许可证的单位,应分别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领取申请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连同有关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等文件资料,分别报市物价、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罚款没收财政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积极推行收费收缴相分离的办法。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积极配合财政、物价部门,确定实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管理办法的项目及其代收机构和代收代缴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各项行政罚款,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国家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要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法院、检察院对当事人所处的罚款,比照上述办法执行。要积极执行收缴分离的办法,逐步做到执收、执罚单位填写票据,被收单位或个人到代收机构缴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