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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机动车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车辆夜间行驶时,应根据路灯照明情况或天气状况按规定使用灯光;雾天须开防雾灯。 第十五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带,无法移动的应开启危险信号灯或在车后设置故障警告示意牌。 故障车需要被牵引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开启危险信号灯。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和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外,其他车辆禁止使用危险信号灯。 第十七条 长途客运车辆不准超过核定乘员人数。驶出站点后,不准在市区道路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第十八条 车辆临时停放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路段停放车辆; (二)不准在道路逆向一侧停车; (三)不准二车或二车以上的车辆在车行道及人行道上并行停放; (四)在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路段,不准在机动车道停车,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时,不准阻碍非机动车通行; (五)非公共汽车不准在公共汽车站点、人行横道线上、交叉路口和设有人行道隔离护栏的路段停车上下人。出租汽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不准超出路缘0.3米; (六)公共汽车只准在公共汽车站点紧靠路缘停车标线内顺序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小公共汽车停车不得影响大型公共汽车进入和驶出站点。 第十九条 临时停放的车辆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且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强行将机动车拖离现场。 第二十条 残疾人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运营的,应事先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申请驾驶资格手续。经培训合格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 第三章 非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车应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证、砸(喷)印和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人行横道上禁止骑行; (三)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准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在其他道路上并行、并停; (四)畜力车不准进入湟中路、南山路、海湖路、祁连路、门源路与小桥大街丁字路口以内道路或其它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五)非机动车临时停放时,应当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 (六)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道路和郊区公路上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在城镇和郊区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交叉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行,不准沿路口绕行; (二)等候交通信号时,不准超越停车线和占用机动车道;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向后了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四)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大转弯。 第二十四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0.1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过车身1米。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不准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人行道上滞留兜售、发送物品。 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无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车辆,直行通过,不准斜穿道路和在车行道上行走; (二)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严禁翻越人行道护栏和车行道隔离设施进入车行道。 第二十七条 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名。儿童的队列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应当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可以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二十八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 (二)不准招呼逆向一侧正在行驶的出租汽车; (三)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乘坐二轮、侧三轮座托车时,不准侧坐或背向驾驶员骑坐;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五)不准妨碍驾驶员驾驶车辆或向车外抛掷物品。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街单位、商业店铺、居民应当保持门前人行道干净、整洁、秩序井然,有权劝阻、纠正和检举违章占道的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