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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
【颁布时间】 1997-12-30
【实施时间】 1997-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5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音像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音像制品管理,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以下简称放映)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 市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市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稽查管理工作。各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音像制品管理工作,接受市音像制品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县(市)、贾汪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系统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音像制品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调整全市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五条 凡经本市铁路、公路、民航、码头和邮电部门寄运音像制品的,寄运人应当凭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出版、复制
  
  第六条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音像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自己的名称、章程;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
  
  (五)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制作场所。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第七条 设立音像出版、复制单位,主办单位应当向省音像制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向市音像制品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出版、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音像出版、复制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三)音像出版、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和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资金来源及其数额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应当在六十日内持《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音像出版、复制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本市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
  
  第三章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音像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四)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从事录像带、激光唱(视)盘出租的单位还应当具备国家、省音像制品主管部门规定数目的正版录像节目带或者正版激光唱(视)盘节目带。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放映业务的单位,除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并符合安全要求的放映场所和观众坐席,面积不得少于国家、省音像制品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的放映设备和业务水平合格的放映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应当向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三)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和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单位业务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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