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颁布时间】 1997-08-25
【实施时间】 1997-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7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有效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切实履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投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江苏省各级消协及其基层投诉、监督站受理消费者投诉,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消协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要争取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条 上级消协应加强对下级消协及其基层投诉、监督站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受理原则

  
  第六条 受理消费者投诉,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地域管辖分工受理;
  
  (二)受理投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以主张者举证为主的处理原则;
  
  (三)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四)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
  
  (五)调解以说服、协商、批评教育为主,促使双方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六)调解实行回避制度;
  
  (七)受理消费者投诉,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八)受理投诉应做到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九)受理投诉要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十)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对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提请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受理范围

  
  第七条 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一)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九项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四)根据《省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五)在调解中当事人不服,继续向上级消协投诉的,上级消协应予受理。
  
  第八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
  
  (二)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三)公民个人之间交易的纠纷;
  
  (四)商品超过规定的期限,被投诉方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
  
  (六)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等人为原因而导致人身危害或商品损坏且被证实的;
  
  (七)投诉方或者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八)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九)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十)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十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下列投诉应尽早建议消费者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一)争议双方有一方坚持不愿进行调解的;
  
  (二)在五天的有效期(或消协允许的时间)内,被投诉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由消协调解的;
  
  (三)被投诉方故意拖延或者拒不答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四)在规定的调解期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五)因商品缺陷或接受服务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消协调解有困难的;
  
  (六)在受理、调解过程中发现被投诉方有违法或犯罪行为,不适宜进行调解的;
  
  (七)其它应尽早建议消费者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情况。
  
  
第四章受理分工、协调

  
  第十条 消费者的投诉由投诉方或者被投诉方所在地消协受理。
  
  第十一条 省及省辖市消协做好本地域内受理投诉的协调、指导工作;受理本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投诉和下级消协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来的涉及面广、或具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投诉。
  
  省及省辖市消协对接到的一般投诉,可转到被投诉方所在地的县(市)级消协处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消协及其以下消协组织受理下列投诉:
  
  (一) 直接收到的消费者投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