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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分配予持证人的家族龛位须立刻用作安放经火化的人类骨灰。凡持证人在任何一段时间获分配多于一个家族龛位,该等获分配的家族龛位至少有一个须立刻用作安放经火化的人类骨灰。 (4)每个家族龛位最多可用作安放4副经火化的人类骨灰。但第二(或其后)副安放在家族龛位内经火化的人类骨灰,须属于第一个安放在该龛位内的死者的同姓近亲的骨灰。就本款而言,已婚妇人(除非已与丈夫离婚)须当作与丈夫同姓。 (1986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第1112A章 第21B条已分配的家族龛位的复归 (1)如在任何一段时间分配予某持证人的某个家族龛位或所有家族龛位,在分配后或在经火化的人类骨灰移走后3个月仍然空置,委员会可凭其绝对酌情权,藉按有关的持证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向该持证人致予书面通知,和藉在该龛位或该等龛位的显眼处张贴该通知,撤销该等分配与指定。 (2)在该通知按照第(1)款所订明的规定发出和张贴后14天届满时,有关龛位须复归予委员会。 (3)在没有用作安放经火化的人类骨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家族龛位依据本条复归予委员会后,所有为分配该龛位或该等龛位而缴付的费用,须在扣除行政费用后退还予持证人: (1992年第146号法律公告) 但任何可予退还的费用,如持证人没有在龛位复归予委员会后6年内申索,则须付给华人慈善基金。 (4)根据本条复归予委员会的任何家族龛位,可由委员会作任何分配。 (1986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第1112A章 第22条挖掘、铺筑、纪念碑像及墓石等 (1)除委员会另予容许外,就任何坟墓用地或金塔用地而进行的挖掘及铺筑,须由委员会按适当收费完成。 (2)除获委员会书面许可和按照委员会在批予许可时所施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坟场内竖立纪念碑像,但坟墓或金塔用地上的墓石或石碑除外。 (3)所有装设在任何坟墓或金塔用地或龛位上的纪念碑像、墓石、石碑、栏干、围栏、围封物及任何其他纪念物品,不论是否可以移动,均须由持证人自行承担风险,而委员会无须为任何因由而造成的该等物品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上法律责任。 第1112A章 第23条对山泥倾泻、护土墙倒塌或损毁不作保证 委员会对地面下陷、天然灾害或社会骚乱所造成的山泥倾泻或护土墙倒塌或损毁不作保证;对于由该等山泥倾泻、倒塌或损毁而引致对任何坟墓的干扰,委员会亦无须就补偿负上法律责任。 (1991年第462号法律公告) 第1112A章 第23A条委员会修葺坟墓和追讨开支的权力 持证人如不回应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修葺以防护有关坟墓的平台地基,则委员会有权代持证人对坟墓进行任何该等修葺,并有权向有关的持证人追讨所招致的任何开支。 (1978年第193号法律公告) 第1112A章 第24条因行为不检的被强迫离开 委员会可通过其雇员、受雇人或代理人,强迫任何行为不检的人离开坟场,或禁止其进入坟场。 第1112A章 第25条造成损毁的人 任何人因任何理由而在坟场内造成损毁,不论是否出于故意,均须负有法律责任将该等损毁修复至委员会满意的程度。 第1112A章 第25A条发出地址改变通知的责任 每名持证人须在其地址有任何改变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委员会该项改变。 (1986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第1112A章 第26条租赁及合约 委员会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期间及条款,为营办和维修其属下坟场而批出租赁及合约。 第1112A章 第27条费用 各项费用须按照附表3收取,但委员会可在任何适当的情况下,免除、减收或退还费用。 第1112A章 附表1坟场 附表1 [第2条] 坟场 (a)香港仔华人永远坟场。 (b)荃湾华人永远坟场。 (c)柴湾华人永远坟场。 (d)将军澳华人永远坟场。 (1989年第16号法律公告) 第1112A章 附表2第III条 [第2条] 第III条 每名已捐出或将捐出款项不少于$500的值理,对获免费分配和预留坟场内若干数目的坟地(此等坟地为该值理为了埋葬用途而捐出者)享有一定特权;但该等特权的确实性质及范围,以及将获分配的数目,须由委员会决定和界定。 第1112A章 附表3费用 [第27条] 费用 1. 坟墓用地的分配─ (a)普通墓地 .................................................................................. $280000 (b)首段年期为期10年,可延展为期6年的年期一次的须起回骨殖墓地(第13(2)(a)条)─ (i)首次分配 ............................................................................ (ii)延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