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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
【颁布时间】 1996-12-09
【实施时间】 1996-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0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接上页]

  版式、状帖设计的权利人对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使用的权利,不经其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但是,在装帧设计中,插图和在设计上有独创性的封面应视为独立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25、再现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演的前提?
  
  答: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是指以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表演必须以作品为对象,再现作品是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演前提。
  
  26、录音录像制品是否应在表演者表演的作品上注明表演者?
  
  答: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除表演者与录音录像制作者另有约定的以外,录音录像制品应在表演的作品上注明表演者。
  
  27、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有区别吗?
  
  答: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有很大的区别。录像作品是指以拍摄电影的方式拍摄的并通过(而不是电视播放)传播的作品。录像制品则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结相关形象的录制品。录像制品与录像作品的区别主要是:录像作品的拍摄与电影一样,通常是在编剧的基础上,经过导演、摄制、作曲、录音、剪辑、合成等独创性活动产生的,录像作品产生的是著作权。录像制品是对表演或其他形象、影像进行机械录制产生的,不具备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所产生的是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8、在什么情况下,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权?
  
  答: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的表演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与著作权人、表演者订立合同,录音制品是否可以复制发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录像制作者制作、复制、发行录像制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表演者订立合同。
  
  29、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对使用作品是否享有专有使用权?
  
  答: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以及其他使用者对其使用的作品是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应通过合同约定。
  
  侵权及其责任
  
  30、未经许可复制了他人的作品,但尚未发行,是否构成侵权?
  
  答:虽仅复制了他人作品,但举不出充分证据证明复制不是为了发行的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3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的,是否构成对其发表权的侵犯?
  
  答:发表权是一种一次性的权利,著作权人将其未发表作品发表后,发表权即行使完毕。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发表作品的,不构成对其发表权的侵犯。
  
  32、如何认定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答: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内容、观点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只是对作品作了一定的改动、删节,但这种改动、删节尚未达到对作品的内容、观点进行歪曲、篡改的程度,尚未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就不能认定构成侵犯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33、委托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委托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委托人、受托人承担侵权责任。
  
  34、能否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免除该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35、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因履行他们之间的合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案件,应否在诉讼中认定该合同无效?
  
  答: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因履行他们之间的合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案件,所审理的是侵权之诉,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36、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应在多长时间内支付报酬?
  
  答:按照著作权法有关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的规定,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应在一月内支付报酬给著作权人。
  
  37、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采取哪种计算方法?
  
  答:可以采取下面方法:
  
   (1)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
  
   (3)国家规定了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除了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8、出版者、发行者等的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无主观过错的,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出版者、发行者等的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无故意或者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责令其停止侵害;在不给予补偿将难以弥补权利人损失时,可以责令其从出版发行侵权物品所获利润中适当给予权利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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